(一)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1.供应商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合法经营资格;
2.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3.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记录;
4.具有投资参股关系的关联企业,或具有直接管理和被管理关系的母子公司,或法定 代表人为同一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不得同时对本标段投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直接监管的中央企业均不属于本条规定的“母公司”,其一级子公司可同时对本标段提出申请,但同属一个子公司的二级子公司不得同时对本标段提出投标申请),母公司有义务做好协调工作;
5.供应商应具有良好的银行资信和商业信誉,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或破产状态,且资产未被重组、接管和冻结;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的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的投标;
6.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投标人,不得参加投标。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投标人,列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名单的投标人不得参加投标。
(二)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本项目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但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和微型企业、残疾人福利单位、监狱企业给予 1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