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1.投标人须具有《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投标供应商仅限为经营财产险类的保险公司,具有有效的保险许可证或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或金融许可证。(如为联合体投标,联合体各方均须满足)
2.若投标人为总公司:提供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原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保险许可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如为联合体投标,联合体各方均须满足)
3.若投标人为分支机构:需同时提供总公司(营业执照、保险许可证)、分支机构营业执照、保险许可证,以及针对本项目总公司授权分公司的唯一授权书。(加盖总公司公章)。(如为联合体投标,联合体各方均须满足)
4.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如为联合体投标,联合体各方均须满足)
5.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同时参加本标段的投标;(如为联合体投标,联合体各方均须满足)
6.未被“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名单、未被中国政府采购网列入政府采购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如为联合体投标,联合体各方均须满足)
7.本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供应商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1)联合体成员总数不超过4个,联合体各单位必须具有有效的保险许可证或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或金融许可证; (2)联合体各方应按采购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并承诺就中标项目向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3)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
8.(4)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采购包的投标; (5)联合体各方应按照本采购文件的要求,制作投标文件,并由联合体牵头人负责对联合体各成员的资料进行统一汇总后一并提交;联合体牵头人所提交的响应文件应认为已代表了联合体各成员的真实情况; 尽管委任了联合体牵头人,但联合体成员在投标、签订合同与履行合同过程中,仍负有连带的和各自的法律责任。
三、获取招标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