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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职工医保个人账户使用范围进一步拓展
  • 信息来源:社会保障处
  • 发布日期:2021-08-04 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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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提升职工医保个人账户使用效益,拓展个人账户使用功能,提高个人账户共济能力,日前,市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委联合印发《关于拓展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使用范围的通知》(泰医保发〔2021〕57号),决定从2021年9月1日起,进一步拓展我市职工医保个人账户使用范围。

一是拓展个人账户使用范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原个人账户支付范围的基础上,拓展支付以下费用:(1)个人账户资金4000元以上部分,可用于支付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费用;(2)个人账户资金4000元以上部分,可用于支付政府引导的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参保费用;(3)困难人员分期缴纳的退休医保一次性费用;(4)个人承担的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费;(5)符合国家医保药品分类与代码管理的非免疫规划疫苗费用等。

二是实施个人账户家庭共济。个人账户资金4000元以上部分,经参保人同意,可以共济给家庭成员(配偶、父母、子女)支付符合个人账户支付范围的费用;可以共济给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家庭成员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商业补充保险的参保费用和家庭医生的签约服务费。


泰医保发〔2021〕57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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