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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宣传月 第二期 民生保障政策
  • 信息来源:税政法规处
  • 发布日期:2024-10-28 0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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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财政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精准构建财政政策体系,持续加大对推动经济转型升级、促进区域协调发展、打造创新生态系统、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着力保障改善民生的支持力度,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有力的财政支撑。现将2024年市级财政组织实施的部分惠企利企、保障民生、涉农补贴、教育惠民政策分期摘编刊登于微信公众号,以期更好地搭建财政与企业、百姓沟通的桥梁,不断提升财政政策实施效果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一、临时救助

1.覆盖对象:特殊困难家庭。

2.政策内容:一般参照低保标准,考虑困难对象的家庭人口、困难原因、困难程度和困难持续时间等因素,采取一次性救助的方式:

(1)因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在扣除各种医疗保险报销部分、城乡医疗救助和其他社会帮扶资金后,家庭负担医疗费数额较大,收不抵支,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按照下列规定给予适当救助:①个人本年度自付医疗费用在2万元(含)以下的,原则上救助标准为当地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3倍;②个人本年度自付医疗费用在2万元以上的,原则上救助标准按照个人自付医疗费用的10%予以救助,救助金额最高不超过当地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

(2)因遭遇火灾、爆炸等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扣除各种赔偿、保险、社会帮扶资金后,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按照下列规定给予适当救助:①家庭财产损失在2万元(含)以下的,原则上救助标准为当地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3倍;②家庭财产损失在2万元以上的,原则上救助标准按照家庭财产损失的10%予以救助,救助金额最高不超过当地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2倍。

(3)因溺水、人身伤害等意外事件发生人员死亡,扣除各种赔偿、保险、社会帮扶资金后,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给予适当救助,救助金额最高不超过当地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2倍。

(4)对子女就读困难的家庭,家庭成员接受普通高中阶段教育或者国家公办大学教育,经各种教育救助帮扶后,仍无力支付教育费用的,按照下列规定给予适当救助:①高中(含中专)阶段,每年救助金额不超过当地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5倍;②大学专科阶段,每年救助金额不超过当地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3倍;③大学本科阶段,每年救助金额不超过当地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4倍。

(5)其他特殊原因造成生活困难的家庭,救助金额不超过当地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倍。

(6)因交通事故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人身意外伤害的,按照《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执行。

3.政策依据:《泰州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泰政办发〔2018〕109号)。

4.政策时限:长期。

二、困境儿童

1.覆盖对象:主要针对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重残、重病儿童、贫困家庭儿童、其他需要帮助的儿童。

2.政策内容:全市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补贴标准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2.4倍。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毒感染儿童,低保家庭、低收入家庭重病重残儿童,其他家庭重病重残儿童、低保家庭非重病重残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分别按照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补贴标准的100%、60%、50%执行;低收入家庭中非重病重残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按照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50%执行。

3.政策依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的通知》(泰政办发〔2024〕14号)。

4.政策时限:长期。

三、残疾人两项补贴

1.覆盖对象: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是补助本市户籍、持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护理补贴的发放对象需为本市户籍,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被评为一级、二级的残疾人。

2.政策内容: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是补助本市户籍、持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生活支出。发放范围和标准为:

(1)低保家庭内的重度残疾人,按照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35%发放生活补贴。

(2)低保家庭内的非重度残疾人,按照当地低保标准的25%发放生活补贴。

(3)低保家庭外无固定收入的智力、肢体、精神、盲视力重度残疾人,按照当地低保标准100%发放生活补贴。

(4)低保家庭外有固定收入但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智力、肢体、精神、盲视力重度残疾人,参照当地低保标准补足其差额发放生活补贴。

(5)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地低保标准两倍以内的“一户多残、依老养残”特殊困难残疾人,按照当地低保标准的60%发放生活补贴。

(6)具有市区(海陵区、高港区、姜堰区、医药高新区、农业开发区)户籍、持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低保家庭外无固定收入的三、四级智力、精神残疾人。按照当地低保标准的20%发放。①城镇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不低于130元/人·月;②农村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不低于120元/人·月。

3.政策依据:《市政府关于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泰政发〔2016〕90号)。

4.政策时限:长期。

四、购房补贴

1.受益对象:符合条件的购房者。

2.政策内容:

①换新购。对2021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出售泰州市范围内自有住房,并在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购买(买卖不分先后)市区范围内新建商品住房的购房者(含直系亲属),购房总价400万元及以上的补贴8万元、购房总价300万及以上的补贴6万元、购房总价120万元及以上的补贴3万元。

②组团购。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单位职工一次性团购3套以上(含)新建商品住房的,给予购房款总额2%的购房补贴;企业一次性团购3套以上(含)新建商品住房的,给予购房款总额2%的购房补贴。

③孝心购。对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购买同一小区内新建商品住房总面积超过200平方米(一套或多套)用于爱老护老的,给予8万元购房补贴。

④多孩购。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对生育二孩、三孩的泰州市户籍家庭购买市区新建商品住房的,分别给予购房款总额1.5%、2%的购房补贴。

⑤拥军购。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退役、现役军人购买市区新建商品住房的,分别给予购房款总额1.5%、2%的购房补贴。

⑥进城购。2024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农村户籍人口购买市区新建商品住房的,给予购房款总额1.5%的购房补贴。

⑦返乡购。2024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泰州籍在外工作人群购买市区新建商品住房的,给予购房款总额1.5%的购房补贴。

⑧来泰购。2024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非泰州市区户籍人口购买市区新建商品住房的,给予购房款总额1.5%的购房补贴。

以上购房补贴互不叠加。

3.政策依据:

①市住建局等9部门《关于进一步促进市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泰建发〔2024〕126号);

②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24年市区发放购房补贴操作细则〉的通知》(泰建发〔2024〕143号)。

4.政策时限: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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