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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宣传月 第三期 涉农补贴政策
  • 信息来源:税政法规处
  • 发布日期:2024-11-18 0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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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财政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精准构建财政政策体系,持续加大对推动经济转型升级、促进区域协调发展、打造创新生态系统、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着力保障改善民生的支持力度,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有力的财政支撑。现将2024年市级财政组织实施的部分惠企利企、保障民生、涉农补贴、教育惠民政策分期摘编刊登于微信公众号,以期更好地搭建财政与企业、百姓沟通的桥梁,不断提升财政政策实施效果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一、居民防贫综合保障

1.覆盖对象:

①经民政部门认定的农村低收入人口(集中供养特困人员除外);②城市低保家庭、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特困人员除外);③动态监测经民政部门认定的新增对象;④原建档立卡脱贫户中未享受基本生活补贴的困境儿童。

2.政策内容:

(1)保障标准

2024-2025年度泰州市居民防贫综合保障参保标准继续参照《泰州市居民防贫综合保障实施办法》(试行)(泰农〔2021〕87号)执行,主要包含人身健康险、家庭财产险、基金救助三项内容。其中:人身健康保险保费标准为225元/年/人;家庭财产保险保费标准为55元/年/人;基金救助标准为50元/年/人。

(2)保障内容

①人身健康险

门诊慢性病医疗费用补助:保障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诊慢性病,在医保结算年度内,按医保政策最高支付封顶线标准执行后,仍有门诊剩余待报销金额,给予门诊慢性病医疗费用补助1000元。

重大疾病初次诊疗补助:保障对象在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初次确诊为本项目核定的40种重大疾病之一的,给予重大疾病初次诊疗一次性补助2000元。

住院费用补助:保障对象在已参保基本医疗保险基础上,因病住院产生的符合参保地区当年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政策的医疗费用,在扣除基本医疗(含大病医疗保险)和其他相关部门医疗费用补偿(医疗救助、保险理赔)后,对剩余部分再次进行补助。其中,保障对象为低保边缘户、支出型困难家庭的,补偿剩余部分50%;保障对象为低保(特困)户的,100%补偿剩余部分,参保对象每人每年再补助金额最高40000元。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毒感染儿童、低保家庭儿童的理赔比例为100%;其他类型的困境儿童(含低收入家庭儿童、重病儿童、重残儿童、原建档立卡脱贫户家庭儿童等)的理赔比例为50%。

住院生活补助:保障对象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住院,单次住院超过15天(含)的,本次住院按照60元/天的标准给予住院生活补助,全年累计住院生活补助不超过90天。

失能护理及意外保障:保障对象在保险期间首次发生重大疾病或意外伤害,经相关部门鉴定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导致全部生活需要由他人照料护理的,给予一次性失能护理补助2000元。因意外事故等造成新增残疾的,最高赔付限额每人10000元;意外事故造成身故的一次性定额赔付3000元/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外)。

②家庭财产险

因自然灾害、盗抢、火灾、公共事件或其它不可抗力因素等,导致房屋资产、家庭财产、畜禽果蔬或其经营产业等遭受损失达到一定程度的进行赔付。其中,房屋资产的赔付起付线为200元,赔付上限不超过150000元;其它单项家庭财产的赔付起付线按实际损失程度的20%计算,赔付上限不超过3000 元;畜禽果蔬等产业赔付起付线按实际投入的20%计算,赔付上限不超过5000元。

③基金救助

基金救助范围包括因就学、危房改造等导致的家庭刚性支出骤增或保险理赔后仍未能完全解决其家庭困难、符合理赔(救助)细则规定的情形。

保障对象享受就学困难救助。对保障对象就读高中、职中及高等院校等,因交通费、学杂费、住宿费、生活费等刚性支出较大,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高中(含中职)每年补助1500元、大专每年补助2000元、本科每年补助2500元。研究生(含)以上学历除外。

保障对象享受危房改造救助。保障人群家庭住房经鉴定符合危房改造政策,需要实施维修加固或翻建的,除享受国家政策规定的财政补助外,个人出资超过10000元的部分,给予一次性50%的定额救助,但最高救助不超过3000元。

特殊情形救助。经医疗、伤残、家财等保险理赔或基金救助后仍不足以解决其家庭困难的,经民主评议通过后再予以适当救助,金额根据其家庭实际状况,报经主管部门同意后一事一议确定。

以上条款,保障对象已被相关部门(单位)纳入有关保障政策的,按主管部门(单位)优先原则理赔。剩余部分根据本项目的规定范围及标准进行保障理赔。

3.政策依据:《泰州市居民防贫综合保障实施方案》(泰农〔2024〕5号)。

4.政策时限:截止到2026年。

二、农业信贷担保补贴

1.覆盖对象:市区范围内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包括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农业企业等。

2.政策内容:

(1)支持范围

包括粮食、蔬菜、瓜果茶生产,园艺花卉生产,畜牧和水产养殖,种苗和种畜禽生产,农资、农机、动物防疫物资生产,农业社会化服务,农田基础设施建设,农产品初加工以及与农业生产直接相关的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家庭休闲农业、观光农业等农村新业态。

(2)补助资金使用范围

①担保机构开展的农业信贷担保业务年担保费率不超过0.8%。担保机构对符合财政补助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免收担保费,财政实行全额补贴。对已享受“泰信保”扶持政策的农业信贷担保业务,财政对其差额部分进行补助。

②财政对担保机构实行担保费补助政策,补助比例不高于1.2%。

③对农业担保业务发生的代偿损失,财政按不高于20%的标准进行补助。

④年度担保费补助、风险补偿的具体补助标准根据财力情况确定。对担保费补助和风险补偿所需资金,由市、区财政各承担50%。

(3)不得享受补助情形

①非农业信贷担保业务。

②借款人未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资金的。

③担保机构从业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内部管理制度而发生的担保业务损失。

④担保机构违法违规行为导致的代偿损失。

⑤其他不符合财政补助条件的。

(4)实施基本程序

①担保机构(可以委托中介机构)按季或按年对农业信贷担保贷款审批、担保费减免、贷款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核查。核查报告应列明贷款资金的主要用途。

②担保机构正式行文向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局申请财政补助,并附报核查报告、农业经营主体减免农业信贷担保费申报补助情况表。

③市农业农村局对审核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会同市财政局下达补助资金。各区在接文后一个月内将补助资金拨付给担保机构。

3.政策依据:《泰州市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建设财政补助资金实施办法》(泰财农〔2023〕13号)。

4.政策时限:长期。

三、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

1.覆盖对象:农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投保政策性农业保险,符合规定的条件和要求,可以享受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

2.政策内容:

(1)可以享受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的农业品种共有四大类

①种植业:水稻、小麦、玉米、水稻完全成本、小麦完全成本、玉米完全成本、玉米种植收入、油菜、大豆、花生、棉花、水稻制(繁)种、小麦制(繁)种、公益林综合险;

②养殖业:能繁母猪、奶牛、育肥猪;

③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农业设施:A.省奖补目录内:肉鸡、种(蛋)鸡、肉用仔鹅、鸭、鸽、蚕、羊、仔猪、肉牛养殖、内塘螃蟹水文指数、池塘淡水鱼、罗氏沼虾、虾稻共作小龙虾养殖、河蟹目标收入、设施大棚及棚内作物、露地旱生蔬菜、露地水生蔬菜、食用菌、莲(荷)藕、露地葡萄、露地西瓜、苹果、梨、桃、茶叶、大麦、大蒜收入、桃价格指数、辣椒制种完全成本、;B.省奖补目录外:苗木、南美白对虾、芋头、中药材、水稻育秧、生猪期货等;

④农机具:拖拉机交强险、农机综合保险、粮食烘干机保险。

(2)财政补贴标准

①种植业、养殖业、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和农业设施(省奖补目录内)财政补贴比例一般不低于80%,农户自缴比例不高于20%。

②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和农业设施(省奖补目录外)、农机具财政补贴比例不低于50%,农户自缴比例不高于50%。

3.政策依据:

①《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财金〔2021〕130号);

②《江苏省省级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苏财规〔2022〕6号)。

4.政策时限:持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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