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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产业发展相关资金使用情况审计整改情况公示
  • 信息来源:工贸发展处
  • 发布日期:2025-09-09 1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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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市级产业发展相关资金使用情况审计报告》(泰审财报〔2025〕6号)要求,现将整改情况公示如下:

(一)产业政策贯彻落实方面

1.部分专项资金对相关产业政策支持不足。

(2)市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更新调整不及时。

《泰州市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泰财规〔2012〕5号)已于2024年7月废止。目前新的市区服务业发展实施意见及资金管理办法均未出台,2025年该项目资金已停止分配和使用。我局将督促市发改委抓紧制定市区服务业发展实施意见及资金管理办法,明确支持重点,充分发挥资金引导作用,促进我市服务业做大做强。

2.部门专项资金支持方向趋同。

我局将督促市商务局修订完善促消费政策,明确资金支持方向和边界,细化资金核心支持方向和使用场景。同时,加强部门间协同对接,避免同类奖补资金重复补贴,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二)专项资金分配拨付方面

1.部分专项资金未及时拨付到位。

一是市财政分配下达时间晚于9月底。

市级普惠金融发展专项:

一是及早启动申报工作。每年专项资金预算批复后即组织申报,同步完善申报指南和审核标准,强化事前服务指导,提升申报质效,做好财政奖补政策的及时兑现和高效落实。

二是优化项目审核流程。将审核机制由“串联”变为“并联”,在市级牵头责任单位将申报资料报到市政府办后,由市政府办立即召集市级相关单位开展联合会审,提高审核效率、压缩审核时间。

三是严把项目审核关。市级牵头责任单位进一步明确审核要点,加强对各区牵头责任单位的工作指导,及时对项目申报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进行解答,提高项目申报材料质量。市市场监管局已于2025年2月印发了《关于规范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的通知》(泰市监办发〔2025〕8号),对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开展的原则、范围、条件、程序等予以明确,进一步细化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贴息申报要求。

四是理顺资金拨付流程。市财政局主动与市政府办沟通对接,理清资金拨付流程,提高资金支出进度,确保在每年9月份完成资金拨付。2025年6月26日,经与市政府办沟通一致,自2025年开始,由市政府办公示项目审核结果,并办理资金拨付申请;市财政局在收到经市政府分管秘书长签字确认后的资金拨付申请后,立即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工业经济转型升级专项:

一是提前谋划部署,细化压缩申报评审周期。督促市工信局在每年预算批复后尽快发布项目申报指南,明确支持重点、申报条件和工作时限。

二是强化部门协同,加快方案制定速度。我局于2025年7月23日通过提醒函的方式书面提醒市工信局加快明确资金分配方案制定各环节的时限要求,督促市工信局及时提交方案。同时,财政内部加快审核会签流程,确保方案在8月底前形成。

三是规范资金拨付流程,确保及时下达。待资金分配方案经批准后立即启动拨付程序,确保在每年9月份完成资金拨付。

二是在市(区)滞留时间较长。

我局在指标下达文件中提醒各市(区)财政部门在收到指标后对符合下达条件的资金,及时分解至本级业务主管部门或项目单位,同时要督促业务主管部门严格按照单位内控管理制度,加快资金拨付进度。截至目前,有关市(区)涉及资金均已拨付到位,并表示今后将严格按照资金管理办法,加强资金拨付审核,按时拨付资金。

建筑业发展专项拨付资金较迟的问题已整改到位。我局通过提醒函的方式书面提醒海陵区财政局,督促海陵区在6月底前将未拨付的32.21万元建筑业发展专项资金拨付到位,并将下达拨付的资料抄送市财政局。

2.医药高新区(高港区)未同步安排“长三角专项”区级配套资金。

《市政府关于停止执行〈打造长三角地区特色产业基地的政策措施〉(泰政发〔2017〕143号)部分条款的通知》(泰政发〔2020〕31号)已于2024年11月清理废止,“长三角专项”政策取消。新制定的《关于印发加快建设制造强市若干措施的通知》(泰政办规〔2024〕12号)已明确由市财政全额承担项目资金,不需要区级财政配套。

(三)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方面

2.个别项目重复奖补。

市商务局会同我局重新制定的《泰州市促进开放型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已删除与市住建局相关重复的对外承包工程支持政策条款,新政策已于2025年7月4日对外公布。

4.部分专项资金信息公开不足。

根据《泰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我局将督促业务主管部门加强专项资金公开工作,完善专项资金申报程序及申报指南,通过公开、透明的程序及标准开展专项资金拨付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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