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441649/2021-21078 分类 部门文件 财政、金融、审计 决定
发布机构 市财政局 发文日期 2021-10-22
文号 泰财购〔2021〕26号 时效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
  • 信息来源:市财政局
  • 发布日期:2021-11-05 1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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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人:三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所在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太和岗路10-16号2号楼302房

法定代表人:王喜英

被投诉人:泰州职业技术学院

所在地址:江苏省泰州市迎春东路8号

负责人:徐庆国

投诉人三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盟科技”)对被投诉人泰州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泰职院”)“泰职院数据共享交换平台、诊改平台项目”(项目编号TZZC2021017-1,以下简称“该项目”)的投诉,本机关于2021年9月8日受理,并依法进行了审查。

一、投诉内容及投诉请求

(一)投诉内容

投诉人认为:评审标准中的业绩满分为18分,其业绩得分为4分,投诉人认为已经根据采购文件要求提供项目经理案例信息表、案例的中标通知书、合同、验收材料等材料,并按照采购文件给定的格式提供,业绩分应得分。

(二)投诉请求

请求对投诉人业绩重新评分,并重新排名成交供应商的顺序。

二、审查情况

2021年8月4日,泰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布该项目的竞争性磋商公告,8月17日上午组织磋商、评审,8月19日发布成交公告,成交供应商为联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8月20日三盟科技向泰职院提出质疑。2021年8月28日泰职院对质疑事项作出答复。三盟科技对泰职院的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1年9月1日投诉至本机关, 经对投诉书补正后于9月8日正式受理。

争议焦点:关于投诉人的磋商响应文件是否满足采购文件评审标准要求,业绩分打分是否合理。

投诉人三盟科技称,采购文件中并未要求项目经理的业绩案例需提供第三方业主证明材料,其已根据采购文件要求提供相应的项目经理案例信息表、案例中标通知书、合同、验收报告等材料,故投诉人认为其业绩部分不应扣分。

被投诉人泰职院答复称,首先,本项目的采购文件“评分标准”“业绩分”第一项要求:“负责本项目的项目经理,除必需的1个类似‘数据共享交换平台项目’或‘诊改平台项目’案例外,每增加1个类似‘数据共享交换平台项目’或‘诊改平台项目’(验收报告时间从2018年1月1日起至投标日止)按如下规则计分:类似‘数据共享交换平台项目’每增加1个得2分,最高得6分。‘数据共享交换平台项目’案例应满足下列具体要求:……;提供证明文件。类似‘诊改平台项目’:每复核1个省级成功案例得1分,每复核1个国家级成功案例得2分,同一项目只可得分一次,最高得8分”(以下简称“项目经理评审标准要求”)。

其次,在采购文件第三章“项目技术要求和有关说明”对“项目经理、产品和服务要求”进行了详细规定,项目经理第3项要求:“项目经理近三年(验收报告时间从2018年1月1日起至投标日止)至少有两种项目成功案例之一:ⅰ有负责类似高校不同应用系统(至少五个应用系统)成功集成案例一个,提供下列项目经理案例信息表(一),并附‘中标通知书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项目合同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和‘验收报告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必须携带项目合同原件备查。ⅱ有负责类似高校诊改平台建设的成功案例,提供下列项目经理案例信息表(二),……”(以下简称“项目经理案例信息表要求”),并在采购文件中提供了《项目经理案例信息表》具体格式。

综上,该项目评审标准中业绩分18分,其中14分是对项目经理的业绩要求,并不是供应商的业绩。经磋商小组现场评审,认定投诉人提交的响应文件中7个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案例和6个诊改平台案例,项目经理案例信息表均采用三盟科技盖章、张国友签字方式自证张国友为这些项目的项目经理,没有业主单位的盖章确认,也没有业主的联系人信息,因此不能证明这些案例是项目经理张国友的业绩。同时,投诉人提交的邢台和中山两个城市的数据共享交换平台项目合同签订时间较为接近,郑州、珠海、成都、宿州四个城市的数据共享交换平台项目合同签订合同也较为接近,对张国友同时担任多个项目的项目经理,认为可信度不高。在6个诊改平台项目中,第2、6两个项目的验收时间早于合同签订时间,第3个项目验收报告无验收日期,第5个项目验收报告的供货单位与合同的供货单位不一致,进而导致这些材料的真伪无法确认。根据评分标准,以上13个项目均无法确认项目经理为张国友,不能按业绩分第1条项目经理加分规则给予计分,只能按第2点供应商案例给予加分,供应商案例每个1分,最高4分,故三盟科技在响应文件中提供的13个案例仅能得4分。

本机关经审查,首先,本项目的采购文件“评分标准”“业绩分”中“项目经理评审标准要求”对相关案例只要求提供“证明材料”,但对“证明材料”的具体要求和标准,既没有将其列入资格条件或实质要求,也未将其列入“禁止负偏离”的技术要求并以醒目的方式标明,同时在磋商过程磋商小组也未将其作为磋商文件的实质性变动要求供应商重新提供磋商文件,故评审专家以投诉人的响应文件未提供第三方业主单位证明文件判定其提供的响应文件不满足要求,该项业绩分不得分,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符合《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其次,评审专家将采购文件第三章“项目技术要求和有关说明”对“项目经理、产品和服务要求”中的“项目经理案例信息表”作为“业绩分”应提交的证明文件,同时要加盖第三方业主单位的公章;而采购文件中就“项目经理案例信息表要求”中“加盖单位公章”,应当加盖供应商单位的公章还是第三方业主单位的公章没有明确规定,同时采购人也未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就采购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采购文件此处易产生理解歧义。采购文件“评分标准”中“业绩分”并没有上述约定,评审专家在该项目评审时仅以供应商提供的第三方业主单位盖章的业绩证明材料才能得分,不符合采购文件中评审方法、评审标准的规定,违反《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投诉人提供的原项目合同、验收证明等材料能够证明业绩情况,应得分。

该项目于2021年8月份江苏省个别城市发生新冠疫情期间进行实施,采购人要求供应商在8月4日至17日短短10天内提供第三方业主单位盖章的业绩证明文件,因不可抗力因素的影响存在不能提供的客观原因,该评审打分要求不合理。

第三,目前针对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无法律规定禁止其在同一期限内负责多个项目,应区别于建设工程领域的《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注册建造师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上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故被投诉人针对投诉事项的答复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上,经审查,投诉人提交的响应文件业绩内容满足采购文件规定的证明要求,评审时其“业绩分”实际得4分不合理,应得18分。投诉人对该事项的主张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投诉事项成立。依据采购文件的“评审标准”对投诉人增加相应得分后,三盟科技排序并没有改变,投诉事项对本项目的成交结果不构成影响。

三、法律依据和处理决定

根据投诉和审查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现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成立,但不影响成交结果有效,泰州职业技术学院继续开展该项目政府采购活动。

相关当事人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泰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泰州市财政局

2021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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