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441649/2023-27752 分类 部门文件 财政、金融、审计 通知
发布机构 市财政局 发文日期 2023-05-16
文号 泰财规〔2023〕3号 时效
市财政局 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泰州市级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信息来源:市财政局
  • 发布日期:2023-05-29 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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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区)财政局、民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市级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补助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制定了《泰州市级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泰州市财政局 泰州市民政局

2023年5月16日

泰州市级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补助

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市级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补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支持引导市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江苏省养老服务条例》《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63号)、《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9〕85号)和《江苏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苏财社〔2020〕42号)等法律法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资金是指市级安排的公共财政、福利彩票公益金,用于支持市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建设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的养老服务体系专项补助资金。

第三条 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坚持公开透明、专款专用、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二章 使用范围

第四条 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资金主要用于:

(一)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养老机构的建设和运营补贴;

(二)符合条件老年人的养老服务补贴和护理补贴;

(三)保障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失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的基本养老服务,开展独居、空巢、留守、失能(失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与帮扶服务;

(四)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康复辅具配置(租赁)、家庭居家适老化改造、家庭养老照护床位设置和运营;

(五)养老服务人员培训、入职补贴和岗位津贴;

(六)开展老年人能力评估服务、养老机构等级评定;

(七)开展养老服务标准化和信息化建设,养老服务项目的评估、验收和监管,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资金使用管理审计;

(八)各级政府确定实施的养老服务领域民生实事项目、各级开展的养老服务改革创新试点项目;

(九)其他政府购买社会养老服务支出。

第三章 资金分配和拨付结算

第五条 市级转移支付各区的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资金在扣除试点、示范、奖励等专项后,综合考虑人口分布、财政配套资金和绩效考核等因素进行分配。其中,人口分布以各区上一年度末60周岁以上户籍老年人口数为准,资金分配因素占比50%;财政配套资金以各区上一年度安排的区级公共财政、福利彩票公益金用于户籍60周岁以上老年人口的人均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资金额为准,资金分配因素占比25%;绩效考核以省民政厅、财政厅通报的上一年度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补助专项资金绩效考核结果为准,资金分配因素占比25%。资金分配因素将根据省、市养老服务发展需要适时适度调整优化。

市区分配资金=市级转移支付资金总数×(各区60周岁以上老年人口数/市区60周岁以上老年人口总数×50%+各区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绩效考核得分/市区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绩效考核总得分×25%+各区财政安排人均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经费/市区财政安排人均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经费总和×25%)

第六条 市财政局、市民政局要根据国家、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养老服务发展方面重大决策部署,以及全市养老服务发展阶段性重点任务事项等,确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资金使用计划和重点支持范围,及时拨付资金。

第七条 各区应结合省市民政工作要点、本地养老服务发展需求,积极筹措资金、科学编制预算,落实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重点事项、养老服务领域民生实事项目的资金保障。各区财政部门在收到省市级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资金后,可与区级资金统筹使用,但必须安排用于养老服务方面。

为更好发挥资金示范引领作用,推动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各区应按季或按项目进展做好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经费结算,经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审核后及时拨付。

第四章 管理职责和监督检查

第八条 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资金由各级财政、民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协同配合、共同管理。

第九条 市财政局的主要职责:

(一)会同市民政局研究资金扶持政策,并制定资金管理办法;

(二)负责资金的预算和组织资金的预算执行;

(三)组织开展资金的绩效管理工作;

(四)负责资金管理的监督;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市民政局的主要职责:

(一)提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资金的扶持政策建议,参与制定资金管理办法;

(二)采集养老服务相关数据、研究资金支持重点,编制资金年度预算,提出资金分配方案;

(三)对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情况进行监督;

(四)对资金使用进行监督;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市财政局、市民政局有权对各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各区财政、民政部门需及时提供资金分配涉及的基础数据,并对其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每年对本行政区域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资金投入和使用情况开展自查,在规定时间内上报绩效自评报告,主动配合市财政局、民政局以及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各区财政、民政部门应落实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制度,专项资金政策文件、管理制度等应按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管理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对有关单位和个人以虚报、冒领、伪造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的,除责令改正、追回、停拨专项资金外,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上级和本级政府及其相关工作部门就本办法中有关内容作出新的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3年6月16日起施行。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资金实施期限为3年,截止到2026年6月15日。如遇国家、省市相关政策调整,再另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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