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441649/2023-26651 分类 部门文件 财政、金融、审计 通知
发布机构 市财政局 发文日期 2023-03-02
文号 泰财规[2023]1号 时效
泰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泰州市市级预算绩效监控管理办法》的通知
  • 信息来源:市财政局
  • 发布日期:2023-03-21 1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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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各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健全预算绩效管理制度体系,加强市级预算绩效运行监控管理,根据《泰州市区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实施方案》(泰财绩201911)整体安排,我局研究制定了《泰州市市级预算绩效监控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泰州市财政局

2023年3月2日

泰州市市级预算绩效监控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深化预算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级预算绩效运行监控(以下简称绩效监控)管理,提高预算执行效率和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江苏省省级预算绩效监控管理办法》(苏财规〔202019号)、《泰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泰政发〔202188号)、《泰州市区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实施方案》(泰财绩〔201911号)以及财政部预算管理一体化规范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绩效监控是指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市级财政部门、预算部门(单位)和项目承担单位(含个人,下同)依照职责,对监控对象的预算执行进度和绩效目标实现程度进行跟踪监督、风险预警和纠偏处理等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监控对象是市级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保基金预算支持的市级部门整体预算和项目预算。

第四条 绩效监控按照“全面覆盖、突出重点、权责对等、约束有力、结果运用、及时纠偏”的原则,由市级财政部门统一组织,财政部门、预算部门(单位)和项目承担单位各负其责、共同实施。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财政部门、预算部门(单位)和项目承担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开展绩效监控管理工作,预算部门(单位)是本部门(单位)绩效监控管理的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

第六条 财政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研究制定绩效监控管理制度办法;

(二)组织、指导预算部门(单位)开展绩效监控工作;

(三)审核分析绩效监控信息,对绩效监控情况进行督查核实;

(四)根据工作需要开展重点绩效监控;

(五)开展绩效监控结果应用;

(六)其他绩效监控管理职责。

第七条 预算部门(单位)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本部门绩效监控管理制度,建立内部绩效监控工作机制;

(二)具体组织实施本部门(单位)绩效监控工作,保障预算规范有序执行,完成预定绩效目标;

(三)负责做好有关数据资料的收集、审核、分析、汇总和填报工作,配合财政部门做好督查核实工作;

(四)对绩效监控中发现的问题,及时采取相应措施予以解决或纠正,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整改落实;

(五)其他绩效监控管理职责。

第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主要职责包括:

(一)建立项目绩效监控制度,指定人员,落实责任,对项目实施进行全程监控;

(二)按照绩效监控管理规定和要求,做好有关数据资料的收集、统计、核实、填报等工作,配合做好项目实施情况督查核实工作;

(三)及时解决和纠正绩效监控中发现的问题,按要求开展整改工作;

(四)其他绩效监控管理职责。

第三章 监控内容、方式和流程

第九条 绩效监控内容主要包括:

(一)预算执行情况,包括预算资金拨付情况、预算执行单位实际支出情况、资金使用合规性以及预计全年预算执行数等。

(二)绩效目标实现程度。一是预期各方面成本的控制进度及趋势,包括经济成本、社会成本和生态环境成本等;二是预计产出的完成进度及趋势,包括数量、质量、时效等;三是预计效益的实现进度及趋势,包括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可持续发展等;四是跟踪服务对象满意度及趋势。

(三)其他情况。除上述内容外其他需要实施绩效监控的内容。

第十条 绩效监控采用目标比较法,用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式,将执行情况与预期目标进行比较,对目标完成、预算执行、组织实施、资金管理等情况进行分析评判。

第十一条 绩效监控工作是全流程的持续性管理,主要采取日常监控和定期监控相结合的方式开展。

(一)日常监控。按照“谁支出,谁负责”的原则,预算部门(单位)负责开展日常监控。在监控过程中,预算部门(单位)应加强对绩效监控信息的采集分析和趋势研判,发现问题的应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二)定期监控。

1.财政部门按照“上半年按季、下半年按月”的方式通报专项资金执行进度,对执行进度明显落后于计划的专项资金发函提醒。

2.每年7月,财政部门通过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对预算部门(单位)1-6月预算执行情况和绩效目标实现程度集中开展一次监控,实行“红橙黄绿”灯预警。必要时,财政部门将适时增加监控频次。

第十二条 绩效监控具体工作程序如下:

1.收集信息。预算部门(单位)根据绩效监控有关要求,组织相关项目承担单位收集、整理、核实与预算执行情况、绩效目标实现程度相关的绩效监控信息。

2.分析情况。预算部门(单位)将指标实际执行值与计划指标值进行比照,判断执行进度是否滞后、目标运行是否偏离,分析偏离原因,提出改进措施,并对全年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预测。

3.提交审核。预算部门(单位)如实填报绩效监控相关信息(附件1、附件2),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财政部门审核。预算部门(单位)对填报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4.反馈意见。财政部门对预算部门(单位)提交的绩效监控信息进行审核分析,形成意见后及时反馈预算部门(单位)。预算部门(单位)应按照财政部门的意见和要求,及时将整改落实情况报送财政部门

5.开展督查。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单位)应结合绩效监控情况,根据项目特点、实施情况、财政审核反馈意见等,适时开展督查,掌握实际情况,解决存在问题,督促项目承担单位及时纠正偏差。

第十三条 对于在绩效监控中发现的执行进度明显落后、目标有较大偏差的监控对象,财政部门将其列入重点监控。预算部门(单位)在加大督促整改的基础上,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程序继续开展监控,按要求向财政部门报送重点监控整改情况。

第四章 结果应用

第十四条 绩效监控结果作为当年资金分配、拨付、结余结转、部门财政资金管理考核、绩效评价及以后年度预算安排和政策制定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五条 对于在绩效监控中发现的问题,预算部门(单位)应分析具体原因,及时采取分类处置措施予以纠正:

(一)对于因目标编制不完整、不合理,导致无法正常开展绩效监控的,应先组织完善绩效目标,报送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再开展绩效监控。

(二)对于因政策变化、突发事件等客观因素导致预算执行进度慢、预计无法实现绩效目标的,应按实事求是的原则,及时按程序调整当年预算,并同步调整绩效目标。

(三)对于绩效监控中发现严重问题的,如预算执行与绩效目标偏离较大、已经或预计造成重大损失或风险等情况,应暂停项目实施,按照相关程序调整预算或停止拨付资金,及时纠偏止损。涉及政府采购和合同履行等事项的,按照相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六条 财政部门要加强绩效监控结果审核分析,对发现的问题和风险进行研判,督促相关预算部门(单位)改进管理,确保预算资金使用安全有效。

第十七条 对于在绩效监控过程中发现的财政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江苏省财政监督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同时报送有关部门作为行政问责参考依据。发现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第十八条 预算部门(单位)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要求,将绩效监控信息按要求公开(涉密信息除外),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第十九条 各部门可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各区可参照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343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至202842日失效。

附件:1.泰州市市级项目预算绩效监控情况表;

2.泰州市市级部门整体预算绩效监控情况表。

泰州市市级预算绩效监控管理办法附件.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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