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3212000022/2024-327834 分类 部门文件 财政、金融、审计
发布机构 市财政局 发文日期 2024-06-24
文号 泰财购〔2024〕29号 时效
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24年集中采购机构考核的通知
  • 信息来源:市财政局
  • 发布日期:2024-07-09 16:48
  • 浏览次数:

泰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泰州市政府采购中心机关分部:

为加强集中采购机构监督管理,规范集中采购机构操作行为,推动提高采购效率和服务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现对你单位2023年度工作进行考核,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范围和内容

1.集中采购机构执行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政府采购政策的情况;

2.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

3.集中采购机构建立和健全内部管理监督制度情况;

4.集中采购机构从业人员的职业素质、专业技能、服务态度和廉洁自律情况;

5.采购价格、资金节约率情况;

6.采购文件的编制水平;

7.询问、质疑答复情况;

8.集中采购机构跨级、跨地区接受采购人委托情况;

9.集中采购机构远程异地评标情况;

10.涉密政府采购项目开展情况。

二、考核组织

市财政局组织考核小组对你单位进行考核。考核小组由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处牵头,局财政监督处参加。

三、考核方法

考核工作采取定性与定量、自查与核查相结合的方式。考核分两个阶段:

(一)自查阶段(2024年7月1日至7月15日)。请你单位对照考核范围和内容认真开展自查,客观分析取得成绩和存在问题,形成自查报告,并填写附件(测评得分需附证明材料)。

(二)现场考核阶段(2024年9月2日至9月14日)。考核小组对你单位报送的自查情况进行现场抽查核对,并按考核内容进行考核,形成考核意见。

四、考核结果

根据考核小组的考核意见,市财政局结合政府采购日常监管工作通报考核情况。

附件:集中采购机构考核评估表(2024年度)

泰州市财政局       

2024年6月24日       

 

                                  集中采购机构考核评估表(2024年度)

 集中采购机构名称:

考核内容

评分标准

考核依据

自查得分

得分及依据

考核得分

一、规范操作(55分)





1

采购委托(5

是否按委托协议开展采购活动(5分)。未签署采购委托协议实施采购的,每发现1次,扣1分;超过委托代理权限开展采购活动的,每发现1次,扣1分。

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执行有关规定




2

信息公告(4

及时依法准确在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公告政府采购信息的,得4分。未按规定及时发布的,发现一次扣1分;发布信息有明显错误及疏漏的,发现一次扣1分。

《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17]86号)、《政府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格式规范(2020年版)》等




3

政策功能(8

采购过程中,严格执行有关节能、环保、支持中小企业等采购政策的,提供一例得1分,最高8分;明显违背政策的,发现一次扣2分。

财政部 国家发改委《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等




4

进口产品(3

接受采购人未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的进口产品委托,发现一次扣1分。

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5

专家抽取使用(4

抽取使用不规范,如未通过登录专家管理系统,从省财政厅规定的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抽取数量和评标专家组成比例不符合规定的;未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的,发现一次扣1分;自行选定专家未录入专家库系统的、未及时作出专家评价的,扣2分。

财政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省财政厅 《江苏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苏财规[2017]39号)




6

采购方式(4

擅自改变采购方式的,发现一次扣1分;

采购程序的规范性。未按规定程序实施采购,每发现一次扣1分。

《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江苏省货物及服务政府采购方式变更管理暂行办法》、《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




7

采购文件(10

采购文件是否规范严谨合法,由于采购文件造成有效投诉举报的,发现一次扣4分;采购文件中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发现一次扣2分。

《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江苏省财政厅 公安厅 市场监管局关于开展2023年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8

现场组织(4

经调查核实,现场有不规范行为,如:未按规定程序开标的;开标过程没有记录的;有违反评标纪律行为,未能及时制止等,发现一次扣1分。

《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9

评标报告(5

评标报告不规范的,如填写不完整的,发现一次扣1分;随意涂改的,发现一次扣1分。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




10

完成任务(3

除跨年度项目,完成年度任务的得3分。无正当理由,未能完成全年接受委托任务的;接受任务转委托的;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任务的等,发现一次扣1分。

财政部、监察部《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十一条并考虑我省实际




11

跨级、跨地区接受委托3

具有跨级、跨地区接受委托情况的得3分。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修订江苏省2023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




12

远程异地评标2

具有远程异地评标情况的得2分。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修订江苏省2023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




二、基础工作(28分)





11

内部管理(7

制度健全、管理规范、岗位设置合理、职责分工清晰、内部制约有效,得7分,发现一项不完善处扣1分。

《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125号)、财政部、监察部《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管理办法》第八条




12

资料报送(5

报表、数据和资料按要求及时、准确、完整报送的,得5分,发现一次不按时的扣1分;信息统计数据报送不准确、不完整的,发现一次扣1分。

财政部、监察部《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管理办法》第十条




13

质疑投诉举报(10

质疑投诉未登记的每次扣2分;未按时答复每次扣1分;有效质疑率高于去年的,扣1分;形成有效投诉的,一次扣4分;举报属实的,一次扣4分。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处理办法》

有效质疑率=有效质疑次数/项目数

投诉率=受理投诉次数/质疑次数




14

档案管理(4

装订规范、内容完整、有固定的存放场所、查阅方便的,得4分,未按规定归档、保管、使用、销毁政府采购档案的,发现一次扣1分。

《江苏省政府采购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15

专项经费(2

违反规定用途使用专项经费,发现一次扣1分。

财政部、监察部《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管理办法》第十条




三、队伍建设(7分)





16

技术人员(2

技术方面的专业人员、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的人员比例达50%以上(含50%)的得2分,每低10%1分。

《政府采购法》第六十二条




17

参加培训(2

人均学习和培训时间完成40小时,得2分,每低10%1分(单位组织学习和参加培训班学习可一并计算);结合工作实际自行组织培训的,如:案例分析研讨,邀请专家授课,效果比较好的,一次得1分,最高不超过2分。

《江苏省政府采购人员学习和培训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集中采购机构从业人员每三年累计不少于120小时,平均每年均为40小时。《政府采购法》第六十二条、《江苏省政府采购人员学习和培训暂行办法》




18

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3

能认真组织电子化政府采购执行平台建设,逐步实现政府采购业务交易信息共享或实行电子化内部管理,政府采购交易系统上线运行,得3分。

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建设总体规划》和《政府采购业务基础数据规范》的通知(财库[2013]18号)




四、服务质量(10分)





19

采购人满意度(4

采购人满意得4分;采购人对服务态度或质量不满,反映属实或举报查实的,发现一次扣1分。

财政部、监察部《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20

供应商满意度(2

公平公正对待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得2分。供应商对服务态度或质量不满,反映属实或举报查实的,发现一次扣1分。

财政部、监察部《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21

签订合同(2

在规定时间内及时组织采购人与中标供应商签订合同的,得2分。采购人或供应商有反映未及时组织的,发现一次扣1分。

财政部、监察部《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22

合同验收(2

及时会同采购人对采购项目进行验收的,得2分。采购人有反映应参与未参与的,发现一次扣1分。

财政部、监察部《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五、遵纪守法





23

遵纪守法、廉洁自律

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凡当年发生违法违纪案件受到纪检监察、审计、监督等部门调查处理的,实行一票否决,本年度考核为不合格;当年发生接受采购人或供应商宴请、 旅游、娱乐行为,收受礼品、回扣、有价证券的;在采购人或供应商处报销个人费用及其他不廉洁行为的,经查实,本年度考核不得为优秀

《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监察部《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