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3212000022/2025-327878 分类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发布机构 市财政局 发文日期 2025-04-08
文号 时效
市财政局 市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泰州市市级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信息来源:市财政局
  • 发布日期:2025-04-08 2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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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区)财政局、卫生健康委: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泰州市市级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保障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江苏省财政监督条例》、《泰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泰政发〔2021〕88号)、《关于修订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5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苏财社〔2022〕95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精神,经研究,制定《泰州市市级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泰州市财政局    泰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年3月31日   

    

泰州市市级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级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保障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江苏省财政监督条例》《泰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关于修订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5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级财政统筹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后,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全市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方面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遵循权责明确、程序规范、公开透明、绩效优先、全程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基层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重点专科培育发展工程和市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具体包括:

(一)市区基层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

1.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

2.基层医疗服务能力提升,包括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特色科室、四级标准基层中医馆、基层慢病筛防中心(含糖尿病并发症筛查工作站、高血压靶器官损害筛查工作站、基层胸痛救治单元)、基层卫生人员实训基地建设;

3.基层卫生人才建设,包括基层卫生培育人才、市级基层卫生骨干人才培养。

(二)市(区)重点专科培育发展工程

1.国家级、省级临床重点专科补助;

2.市级医学新技术引进奖补助;

3.市级医疗质量控制中心补助。

(三)市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

支持市人民医院和市中医院综合改革和高质量发展的相关支出。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包括:

(一)参与研究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相关政策,会同市卫生健康委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和执行;

(三)审核专项资金分配建议并按规定下达资金预算;

(四)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市卫生健康委主要职责包括:

(一)研究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相关政策,配合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编制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执行预算;

(三)组织项目申报,审查项目申报主体信用情况,按规定审定项目和组织项目验收;

(四)监督专项资金使用,按规定实施绩效管理工作;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各市(区)财政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执行专项资金预算,并按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定拨付资金;

(二)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工作,并对专项资金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各市(区)卫生健康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按规定组织项目申报,负责审核项目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以及项目申报主体的信用情况;

(二)按规定负责项目执行过程中的监督管理,向同级财政部门和市卫生健康委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实施情况等资料;

(三)按规定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工作;

(四)根据管理权限或受市卫生健康委委托,组织项目考核验收;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负责项目具体实施,并承担以下责任和义务:

(一)组织项目实施和日常管理,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并做好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二)配合项目监督检查、考核验收及资金清算等工作;

(三)具体实施专项资金绩效管理;

(四)对项目实施质量负责,对各环节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落实信用承诺;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资金分配、使用和执行

第十条  专项资金采用因素法与项目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分配,其中市区基层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资金采用项目法和因素法相结合的方式;市(区)重点专科培育发展工程资金采用项目法分配;市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资金在统筹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后按相关会议纪要精神进行分配。

第十一条  市卫生健康委在收到中央、省级相关补助资金预算指标文件后,应及时将分配方案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对分配方案审核确认后,及时会同市卫生健康委下达资金预算。

第十二条  市卫生健康委统筹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后,提出市级补助资金分配方案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审核确认后,及时会同市卫生健康委下达资金预算。

第十三条 各级卫生健康部门应当严格执行专项资金支出预算,按照项目实施进度、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支付方式,编制专项资金使用计划,按照使用计划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

各级财政、卫生健康部门不得无故滞留、拖延专项资金的拨款。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资金用途、项目计划和内容,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卫生健康部门以及专项资金具体使用单位,要按照财政预算和国库管理有关规定,加强专项资金管理,规范预算执行管理。专项资金拨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资金使用过程中,涉及政府采购的,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绩效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卫生健康部门、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要求,建立健全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绩效监控、绩效评价及绩效管理成果应用等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预算安排、改进管理、完善政策的重要参考。

第十七条  各市(区)卫生健康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各市(区)财政部门根据需要组织开展财政绩效评价。绩效评价报告按规定要求报送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市财政局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核查和财政绩效评价。

第十八条  各级财政、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加强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自觉接受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监督,注重加强监督结果运用。

第十九条  各级财政、卫生健康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管理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纪违法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对有关单位和个人以虚报、冒领、伪造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以及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除责令改正、停拨、追回专项资金外,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卫生健康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5年5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为1年,至2026年4月30日失效。如国家、省有新的规定,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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