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212000022/2025-327883 | 分类 | 部门文件 |
发布机构 | 市财政局 | 发文日期 | 2025-02-25 |
文号 | 时效 |
- 信息来源:市财政局
- 发布日期:2025-03-07 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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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信息公告[2025]第4号
一、项目编号:JSZC-321200-JZCG-G2024-0099
二、项目名称:泰州市妇幼保健院家具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及基本情况
投诉人:广州晟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所在地址:广州市番禺区石壁街石壁一博隽商务园2-2座3A06房
被投诉人1:泰州市人民医院
所在地址:泰州市医药高新区太湖路366号
被投诉人2:泰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所在地址:泰州市医药高新区(高港区)泰州大道388号
投诉人广州晟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晟尚公司”)对“泰州市妇幼保健院家具采购项目”(项目编号:JSZC-321200-JZCG-G2024-0099,)的投诉,本机关已于2025年1月10日受理并依法进行了审查。
四、基本情况
2024年12月9日交易中心发布该项目的公开招标公告,后分别于2024年12月13日、2024年12月24日、2025年1月2日、2025年1月7日、2025年2月7日发布该项目的更正公告。2024年12月25日投诉人广州晟尚公司针对该项目向泰州市人民医院(以下简称“市人民医院”)提起质疑,市人民医院于2024年12月30日对质疑作出答复,投诉人广州晟尚公司对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5年1月10日投诉至本机关。本机关于2025年1月14日分别向市人民医院、交易中心发出《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交易中心、市人民医院分别于2025年1月15日、1月16日向本机关提交了答复材料。
投诉人认为招标文件中存在变相将GB国家强制性标准作为评审因素、将特定认证机构颁发的CQTA品质验证证书作为加分项且证书范围不具有普适性、要求提供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的同时又要求提供家具中有害物质限量认证证书存在重复赋分的问题。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投诉和审查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驳回投诉事项1;
2.投诉事项2成立、投诉事项3部分成立,但不影响采购结果,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泰州市财政局
2025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