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212000022/2025-327878 | 分类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发布机构 | 市财政局 | 发文日期 | 2025-04-08 |
文号 | 时效 |
- 信息来源:市财政局
- 发布日期:2025-04-08 2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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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财政局、卫生健康委: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泰州市市级卫生健康事业专项资金管理,保障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江苏省财政监督条例》《江苏省卫生健康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23〕3号)《泰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泰政发〔2021〕88号)《市财政局关于明确市区财政管理体制调整补充政策措施的通知》(泰财预〔2024〕25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精神,经研究,制定《泰州市市级卫生健康事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泰州市财政局 泰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年3月31日
泰州市市级卫生健康事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泰州市市级卫生健康事业专项资金管理,保障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江苏省财政监督条例》《江苏省卫生健康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泰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市财政局关于明确市区财政管理体制调整补充政策措施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卫生健康事业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统筹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后,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主要用于支持市区卫生健康事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遵循权责明确、程序规范、公开透明、绩效优先、全程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卫生健康事业发展,具体包括:
(一)开展公共卫生服务,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婚前保健服务、适龄妇女两癌检查服务、适龄女生HPV疫苗接种服务等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二)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完善普惠托育体系补助、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对象住院护理险、市属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一次性奖励金等项目;
(三)实施基本药物补助项目;
(四)其他符合卫生健康事业发展宗旨的相关支出。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市财政局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参与研究卫生健康事业发展投入政策,会同市卫生健康委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负责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的编制和执行工作;
(三)对专项资金分配建议予以审核,并按照规定下达资金预算;
(四)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的预算绩效管理以及监督检查;
(五)履行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市卫生健康委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研究并制定卫生健康事业发展投入政策,配合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承担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编制、执行任务,并且提出资金分配相关建议;
(三)组织开展项目申报,负责审查项目申报主体的信用状况,按照规定审定项目,并组织项目验收工作;
(四)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按照规定实施预算绩效管理;
(五)履行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各区财政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执行专项资金预算,按照规定拨付专项资金;
(二)开展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并监督专项资金政策的执行情况;
(三)履行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各区卫生健康部门的主要职责包含:
(一)按照相关规定,组织项目的申报及推荐工作,审核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审查项目申报主体的信用情况;
(二)按照相关规定,对项目执行过程实施监督管理,向同级财政部门以及市卫生健康委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实施情况等相关资料;
(三)按照规定实施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四)根据管理权限或者受市卫生健康委委托,组织开展项目考核验收工作;
(五)履行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并承担以下责任和义务:
(一)组织项目实施以及日常管理,按照规定使用专项资金,同时做好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二)对项目实施质量承担责任;
(三)对各个环节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落实信用承诺;
(四)配合财政、卫生健康等部门对项目实施情况开展监督检查、考核验收以及项目资金清算等工作;
(五)具体实施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
(六)履行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资金分配、使用和执行
第十条 专项资金采用因素法与项目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分配。
第十一条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婚前保健服务、适龄妇女两癌检查服务、适龄女生HPV疫苗接种服务、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对象住院护理险、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一次性奖励金、基本药物补助等补助资金采用因素法进行分配。资金分配时主要考虑行政区划、常住人口、补助对象、补助标准、补助比例、工作量、工作标准、绩效等因素。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根据泰州市卫生健康事业发展需要可适当调整因素。
第十二条 项目法资金分配用于竞争性立项的情形。完善普惠托育体系补助资金采用项目法进行分配。市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项目申报、审核、评审、结果公示,根据最终确认结果向市财政局提出资金分配建议。
第十三条 市卫生健康委在收到中央、省级相关补助资金预算指标文件后,应及时将分配方案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对分配方案审核确认后,及时会同市卫生健康委下达资金预算。
第十四条 市卫生健康委结合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后,提出市级补助资金分配方案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审核确认后,及时会同市卫生健康委下达资金预算。
第十五条 各区财政部门应根据《市财政局关于明确市区财政管理体制调整补充政策措施的通知》,落实本级财政资金安排,会同同级卫生健康部门统筹使用各级专项资金,不得无故滞留、拖延专项资金的拨付。
第十六条 各区财政、卫生健康部门以及专项资金具体使用单位,要按照财政预算和国库管理有关规定,加强专项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涉及政府采购的,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其中,拨付给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由其作为公共卫生服务补助收入,统筹用于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所需支出,包括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等,不得用于基本建设、大型设备购置;拨付给其他相关医疗卫生机构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用于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所需支出,包括需方补助、开展随访管理以及相关工作所需经费,不得用于基本建设、大型设备购置。
拨付给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基本药物补助资金,由其作为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收入补助,按有关规定使用,不得用于基本建
设、大型设备购置;拨付给村卫生室的基本药物补助资金,主要用于乡村医生的收入补助。
婚前保健服务、适龄妇女两癌检查服务和适龄女生HPV疫苗接种服务的补助资金用于提供相关服务所需支出。
第四章 绩效管理与监督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实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市卫生健康委应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绩效管理,依据设定的绩效目标组织实施绩效评价工作,并将结果及时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必要时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开展财政绩效评价,并将相关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专项资金政策调整和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各区财政、卫生健康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等工作。按规定向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报告绩效监控、绩效评价结果及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
第十九条 各级财政、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对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不定期监督检查,自觉接受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监督,注重加强监督结果运用。
第二十条 各级财政、卫生健康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管理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纪违法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对有关单位和个人以虚报、冒领、伪造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以及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除责令改正、停拨、追回专项资金外,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卫生健康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5年5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为2年,至2027年4月30日失效。如国家、省有新的规定,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