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来源:市财政局
- 发布日期:2022-08-09 16:49
- 浏览次数: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山东诚信辐射防护器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3MA3CF3P88N
住所: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归德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南园国道路2019号1室
法定代表人:毛红颜,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本机关于2022年3月25日对“泰州市第五人民医院放射防护工程项目”(以下简称“该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的违法行为,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经查:
泰州市第五人民医院委托江苏永华房地产造价咨询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华房地产公司”)组织实施该项目竞争性磋商活动。2022年2月21日,永华房地产公司在泰州市政府采购网发布该项目的竞争性磋商公告。当事人与泰州市鹏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州鹏程公司”)组成联合体(当事人为联合体牵头人,泰州鹏程公司为联合体成员)于2022年3月4日共同参加了案涉项目竞争性磋商活动,经过评审、磋商,确定当事人与泰州鹏程公司组成的联合体为案涉项目成交供应商,永华房地产公司于2022年3月4日发布案涉项目的成交结果公告。在成交结果公示期间,南京爱克斯射线防护技术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人员的建造师注册证书等材料的真伪提出质疑。采购代理机构永华房地产公司于2022年3月8日通过微信向当事人发出有关质疑内容的询问函。当事人于2022年3月8日通过微信发送质疑回复函,答复称安全生产许可证因疫情原因延迟、正在申请办理;质量体系认证证书已过期正在办理,本联合体中的其他供应商具有相应体系认证;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因刚聘请,注册证书未来得及转至本公司。永华房地产公司于2022年3月10日组织原竞争性磋商小组协助答复质疑,认定当事人响应文件中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和施工项目负责人王伟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存在弄虚作假行为,并书面报告本机关。
本机关依法对案涉项目启动监督检查程序,并分别于2022年3月25日和4月25日通知当事人和泰州鹏程公司在收到监督检查通知书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当事人电话称因疫情原因无法及时寄送回复材料,直至2022年5月6日书面答复称无法提供被质疑的相关材料的真实证件(安全生产许可证已在办理,因疫情原因相关人员资质证书考试延后,导致没有及时办理),同时作为联合体牵头单位,整个响应文件均由当事人编制,泰州鹏程公司完全不知情响应文件中资料存在不真实的情况,本次违法行为与泰州鹏程公司没有任何关系。泰州鹏程公司于2022年4月26日作出书面回复称,其只负责该项目设计任务(详见磋商响应文件内联合体协议书),并承诺其在磋商过程中所提供的与设计任务相关资料真实有效;由于该项目活动报名、响应文件制作等磋商活动由牵头单位完成,其并不清楚牵头单位自身资料的不真实情况,也未核查牵头单位的自身文件及资料情况,且认为所有参加磋商单位的资质资料在建筑市场网站直接可以查询,其有理由相信牵头单位应当不会用虚假证书参加本次磋商活动。
本机关经调查,根据2022年3月31日方圆标志认证集团有限公司、2022年4月8日济南市行政审批服务局、2022年4月18日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回函,证实当事人磋商响应文件中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不是方圆标志认证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也不是济南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出具的,项目负责人王伟的二级注册建造师证书、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知识考核合格证书A类及B类的注册单位均不是当事人,磋商响应文件中的上述证书均是虚假的。同时根据上述调查回函,本机关于2022年5月11日分别依法对当事人和泰州鹏程公司进行询问调查,当事人陈述对本次以联合体方式参加该项目活动中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的事实无异议,全部违法事实系当事人一家所为,并自愿承担全部违法后果,同时向本机关提出建议考虑认罚态度,请求减轻或从轻处罚;泰州鹏程公司陈述其对案涉项目中牵头单位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的违法事实不知情,未参与编制磋商响应文件,也没有与当事人共谋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的故意,其作为联合体成员之一仅提供了设计单位的相关资质和人员材料,牵头单位的违法行为系当事人的独立行为,并吸取本次调查事项的教训,以此为鉴保证今后合法经营。根据以上调查结果,对当事人在案涉项目中提交虚假材料谋取成交的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本机关于2022年5月13日立案。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提交虚假材料谋取成交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及法律依据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应当予以处罚。
2022年6月6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明确不要求听证。综上,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和种类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处以该项目采购金额人民币226万元千分之五的罚款人民币11300元;
2.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3.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到下述指定银行账号缴清上述款项。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泰州新区支行,户名:泰州市财政局,账号:32001761536052501969。
到期不缴纳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最高不超过罚款本数,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泰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泰州市医药高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除法律另有规定,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泰州市财政局
2022年7月19日
上一篇: 2022年8月份泰州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公示
下一篇: 2022年6月份泰州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