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第四章“评审标准”评分细则第三项“综合服务能力”中的“综合偿付能力”,原评分细则为:
供应商总公司2024年第四季度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300%的得8分;300%>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220%的得6分;
220%>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160%的得4分;
低于160%的不得分,未提供、未披露也不得分。
要求:提供供应商总公司在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网站上公开披露的2024年第四季度偿付能力充足率复印件或者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监管信息系统截图并加盖公章。
现更正为:
供应商总公司2024年第四季度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200%的得8分;
200%>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180%的得6分;
180%>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160%的得4分;
低于160%的不得分,未提供、未披露也不得分。
要求:提供供应商总公司在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网站上公开披露的2024年第四季度偿付能力充足率复印件或者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监管信息系统截图并加盖公章。
(二)第六章“采购需求”部分第三项“实施时间:2025年9月13日-2026年9月12日”变更为“承保期限:海陵区出具的保单的保险期限定为2025年9月1日-2026年8月31日;姜堰区出具的保单的保险期限定为2025年10月1日-2026年9月30日;高港(高新)区出具的保单的保险期限定为2026年1月1日-2027年12月31日;市局机关出具的保单的保险期限定为2025年9月13日-2026年9月12日;交警出具的保单的保险期限定为2025年9月13日-2026年9月12日。中标供应商出具的保单,其保险期限须承保上述保险期限。”
(三)第六章“采购需求”部分第六项“保险方案”方案1(铁骑人员保险方案,限价600元/人)中“意外、疾病住院津贴”原责任简介为“无等待期,因意外或者疾病住院每日给付150元,最多180天。”,现更正为“无等待期,因意外或者疾病住院每日给付150元。”
(四)第六章“采购需求”部分第六项“保险方案”方案2(辅警人员保险方案,限价200元/人)中“意外、疾病住院津贴”原责任简介为“无等待期,因意外或者疾病住院每日给付100元,最多180天。”,现更正为“无等待期,因意外或者疾病住院每日给付100元。”
(五)第六章“采购需求”部分第六项“保险方案”方案3(辅警人员保险方案,限价300元/人)中“意外、疾病住院津贴”原责任简介为“无等待期,因意外或者疾病住院每日给付100元,最多180天。”,现更正为“无等待期,因意外或者疾病住院每日给付1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