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求意见的通知
- 信息来源:社会保障处
- 发布日期:2024-10-23 0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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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和加强市级人社基层公共服务人员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市政府关于协调海陵区及医药高新区凤凰街道基层社保平台经费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2013年泰州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第40号)等有关精神和省、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相关政策文件等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市财政局起草《泰州市级人社基层公共服务人员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详见附件)。现公开征求社会各方意见建议。
如有意见建议,请于2024年11月24日前通过以下方式反馈:
1.当面递交或发送信函至泰州市财政局社会保障处(泰州市海陵南路302号503室,邮政编码:225300,联系电话:0523-86888096),信封正面注明“征求意见反馈”;
2.发送电子邮件至邮箱:913461086@qq.com。
感谢您对财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财政工作的支持!
附件:《泰州市级人社基层公共服务人员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泰州市财政局
2024年10月23日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市级人社基层公共服务人员补助资金管理,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切实保障主城区基层公共服务正常开展、高效运转,根据《市政府关于协调海陵区及医药高新区凤凰街道基层社保平台经费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2013年泰州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第40号)等有关精神和省、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相关政策文件等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人社基层公共服务人员补助资金,是由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补助海陵区(含农业开发区)、医药高新区(高港区)人社基层公共服务人员经费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人社基层公共服务人员补助资金的分配、使用和管理应坚持公开透明、专款专用、支出规范、绩效优先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基层公共服务人员补助资金由市、区财政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协同配合、共同管理。
第五条 财政部门主要职责
(一)市财政部门主要职责:制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参与研究基层公共服务人员补助政策;组织年度补助资金的预算编制;会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分配并下达预算;对组织开展绩效评价补助资金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二)区财政部门主要职责:会同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结合本级财政资金安排统筹使用补助资金,并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相关要求及时拨付资金;对补助资金开展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主要职责
(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参与制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研究基层公共服务人员补助政策;编制补助资金年度预算;提出补助资金分配方案;会同市财政部门做好绩效评价和资金监督管理。
(二)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主要职责:加强对基层公共服务工作人员的日常管理与考核;核定资金分配涉及的基础数据,并对其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按规定开展补助资金绩效自评;主动接受市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的监督。
第三章 使用范围和分配办法
第七条 人社基层公共服务人员补助资金用于补助海陵区(含农业开发区)、医药高新区(高港区)核定人社基层公共服务的人员经费。
第八条 补助包括对事业编制人员和专管员人员经费补助。对基层公共服务事业编制人员的工资性支出,按实际在编事业人员工资性支出总额的70%予以补助。
对基层公共服务专管员人员的工资性支出,按实际在岗人员工资性支出(项目包括:基本工资、服务津贴、证书津贴、13个月工资、防暑降温费、按最低缴费基数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按最低缴费基数单位缴纳的住房公积金)总额的70%予以补助。
事业编制人员和专管员的实际补助人数,均不得超过原核定人数,且实行实名制管理。
第九条 超过原核定人数新增人员或调整相关人员工资性支出标准的,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提出初步方案,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审核,经市政府审批后实施。
第十条 海陵区(含农业开发区)、医药高新区(高港区)以当年度实际在岗基层公共服务人员工资性支出总额的70%提出申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后,在当年度资金预算总额范围内提出分配方案,市财政局会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分配资金并下达预算。
第四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加强补助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建立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和绩效管理成果应用等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体系。
第十二条 补助资金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监督,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权对海陵区、医药高新区(高港区)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有关单位和个人弄虚作假、骗取套取补助资金的,除责令改正、追回、停拨专项资金外,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4年X月X日起实施,实施期限至2027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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