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来源:市财政局
- 发布日期:2025-09-19 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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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产业科创强市政策
1.覆盖对象:海陵区、姜堰区、医药高新区(高港区)企业。
2.政策内容:从推动高成长企业持续涌现、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促进企业绿色化数字化转型、支持知识产权创造运用、鼓励企业参与标准化建设、加强应用基础研究、加强关键核心技术突破、加强创新成果转移转化、支持实验室体系建设、支持公共研发平台建设、支持科创载体培大育强、全力引进顶尖人才、大力集聚产业科创人才、加大科创人才培养力度、进一步优化科创人才生态、深化企业科技创新积分管理、推动区域协同创新发展、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等18个方面促进我市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融合发展。
3.政策依据:《关于推动产业科创强市建设若干政策措施》(泰政办规〔2025〕2号)。
4.政策时限:自2025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7月31日。
二、基本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政策
1.覆盖对象:承包政府投资项目的施工企业。
2.政策内容:提高建设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建设工程进度款支付应不低于已完成工程价款的80%;同时,在确保不超出工程总概(预)算以及工程决(结)算工作顺利开展的前提下,除按合同约定保留不超过工程价款总额3%的质量保证金外,进度款支付比例可由发承包双方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在结算过程中,若发生进度款支付超出实际已完成工程价款的情况,承包单位应按规定在结算后30日内向发包单位返还多收到的工程进度款。
3.政策依据:《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有关办法的通知》(财建〔2022〕183号)。
4.政策时限: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三、促进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政策
1.覆盖对象:
①中小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
②个体工商户。
2.政策内容:
①400万元以下的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要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②400万元及以上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要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4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③小微企业参与未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项目,报价给予10%—20%的扣除。
3.政策依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苏财购〔2022〕45号)。
4.政策时限:自2022年7月1日起执行。
四、政府采购线上合同信用融资政策(简称“政采贷”)
1.覆盖对象:有融资需求的企业。
2.政策内容:
①降低融资门槛。以政府采购合同金额为限,实行应贷尽贷,不要求抵押或担保。
②金融机构5个工作日完成贷款审批。
③执行优惠利率,不得另行收取其他费用和附加其他条件。
3.政策依据:江苏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关于深入推进政府采购线上合同信用融资工作的通知》(苏财购〔2021〕82号)。
4.政策时限:自2022年10月31日起执行。
五、政府采购履约保函(保险)政策
1.覆盖对象: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且中标、成交的企业。
2.政策内容:
①政府采购履约保函(保险)是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第三方机构向采购人提供的保证政府采购中标、成交供应商履行合同义务的担保或保险。如中标、成交供应商未能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要求规范履行合同义务,由第三方机构按照采购文件约定的履约保证金数额对采购人承担赔偿责任。
②第三方机构指开展政府采购电子履约保函(保险)业务的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和担保公司等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其开展相关业务前应向省财政厅报告,并将相关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批或备案。
③供应商在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后,登录“政府采购电子履约保函(保险)平台”,选择第三方机构并提交保函(保险)申请,经审核通过后支付相关费用即可。供应商可通过上述平台查询相关保函(保单)信息、理赔信息和开具发票。
3.政策依据:江苏省财政厅、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江苏监管局、江苏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在全省政府采购领域推行电子履约保函(保险)的通知》(苏财购〔2023〕150号)。
4.政策时限:自2023年12月25日起执行。
六、“泰信保”政银担合作产品
1.覆盖对象:在泰州市行政区域内注册且正常运营一年以上的小微企业、“三农”和创新创业市场主体。
2.政策内容:
(1)贷款额度。单户贷款额度原则上不高于500万元,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2)贷款期限。一年期(含)以内的流动资金贷款。
(3)贷款利率。不超过LPR+100BP。
(4)准入条件。①依法依规开展生产经营,符合国家和区域产业政策;②有适销对路的产品或服务及生产销售合同(订单),有稳定的现金流(银行流水单),有健全的财务会计核算(账表齐全),有正常的纳税申报记录;③环保信用等级非红色、黑色;④纳税信用等级非D级;⑤经营主体及其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在人行征信系统中无未结清的不良记录、无涉诉案件或涉诉案件对生产经营无重大负面影响。
(5)担保方式。由合作融资担保(保险)机构提供担保,担保(保险)费率控制在年化0.4%以内。对100万元(含)以下项目以及重点支持对象年化担保(保险)费率按照年化0.2%执行。重点支持对象包括:①市级及以上专精特新企业、“智改数转网联”企业;②市级及以上独角兽企业、瞪羚企业、“科技创新积分”排名前100的企业;③进入上市辅导期的企业;④列入市级以上人才计划且在培养期内的人才个人所创办企业,人才计划包括国家级人才计划、省级人才计划、市“凤城英才计划”“双创引进专项”“311培养专项”“113生物医药专项”。
3.政策依据:《市信用担保基金监管领导小组关于印发
〈泰州市“泰信保”业务实施方案〉的通知》(泰信保〔2024〕2号)、《关于调整部分“泰信保”业务担保(保险)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泰财金〔2024〕41号)。
4.政策时限:自2024年1月10日起执行。
七、“设备担”政策
1.覆盖对象:江苏省内所有中小微企业。
2.政策内容:
①担保额度:单户企业担保额度最高5000万元,且不超过企业购置更新改造设备投入金额的70%。
②担保费率:不超过1%(年化)。
③担保补贴标准:对符合条件的“设备担”业务,按照担保费(保险费)的80%给予补贴,其余20%担保费(保险费)由企业承担。
④担保补贴期限:补贴期限最长3年,且不超过承保期限
3.政策依据: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科学技术厅、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江苏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关于实施中小微制造企业设备购置更新改造贷款担保支持政策的通知》(苏财金〔2024〕33号)。
4.政策时限:2024年3月27日—2025年12月31日。
八、推进利用外资扩量提质政策
1.覆盖对象:依法设立的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且注册地在海陵区、姜堰区或医药高新区(高港区)。
2.政策内容:
①全方位推进制造业吸收外资。对总投资3000万美元以上并且当年实际使用外资1000万美元以上的新设制造业企业,在政策有效期内按照不超过当年实际使用外资金额的1%给予奖励,单个企业累计不超过200万元。
②推动多渠道扩大利用外资。对以利润再投资、公积金转增资本、债转股及境外现汇、跨境人民币直投等方式扩大投资,当年实际使用外资10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在政策有效期内按照不超过当年实际使用外资金额的1%给予奖励,单个企业累计不超过200万元。
③鼓励设立外资总部和研发中心。对当年认定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功能性机构,分别给予最高20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当年认定的外资研发中心,给予最高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政策依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促进开放型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泰政办规〔2025〕4号)。
4.政策时限: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
九、推动市场开拓和品牌培育政策
1.覆盖对象:当年有泰州海关统计的进出口实绩的外贸进出口企业,且注册地在海陵区、姜堰区或医药高新区(高港区)。
2.政策内容:
①对参加市级贸易促进计划内的共建“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地区)、RCEP成员国家展会的企业,给予展位费最高80%、交通费最高2万元的补助;对参加市级贸易促进计划内的其他国家(地区)展会的企业,给予展位费最高70%的补助;上述补助单个展位最高3万元,单个企业最高10万元。
②推动企业转型升级,支持企业申创国际知名品牌,对当年获评国家级、省级国际知名品牌的企业,分别给予最高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支持企业面向国际市场开展自主品牌建设,对当年成功申请境外专利、获得管理体系认证以及出口产品认证(不含国家强制性认证)等的给予不超过实际支出70%的补助,单个企业当年最高10万元。
3.政策依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促进开放型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泰政办规〔2025〕4号)。
4.政策时限: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
十、优化外贸结构推动转型升级政策
1.覆盖对象:注册地在海陵区、姜堰区或医药高新区(高港区)的外贸进出口企业。
2.政策内容:
①鼓励先进设备、技术和关键零部件进口,对企业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符合《省商务厅 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19版江苏省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的通知》和《省商务厅 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19版江苏省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2019年新增目录的通知》的产品(不含旧品),对其当年进口金额给予不超过1%的贴息补助,最高10万元。
②加强外贸转型升级基地建设,稳住重点行业和骨干企业出口,巩固海工装备和高技术船舶产业出口规模,提升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等重点产业集群出口份额。
③支持省级以上外贸转型升级基地设立工作站(服务站)服务基地企业,对当年服务基地企业的经费给予不超过50%的补助,最高10万元。
3.政策依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促进开放型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泰政办规〔2025〕4号)。
4.政策时限: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
十一、加快发展服务贸易政策
1.覆盖对象:在商务部服务外包统计系统注册的企业,且注册地在海陵区、姜堰区或医药高新区(高港区)。
2.政策内容:
①支持数字、文化、旅行、检验检测、工业设计、物流运输、船舶海工设计及维修维护、工程承包及建筑、知识产权等领域服务出口,支持企业积极争创省级特色服务贸易出口基地和省级服务贸易重点企业。对开展服务外包的企业,每年择优分档给予最高20万元奖励。
②对当年获评国家级、省级重点文化出口企业(项目)的,分别给予最高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
③鼓励省级服务贸易基地设置工作站(服务站)服务基地企业,对当年服务企业的经费给予不超过50%的补助,最高10万元。
3.政策依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促进开放型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泰政办规〔2025〕4号)。
4.政策时限: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
十二、培育壮大跨境电商主体政策
1.覆盖对象:注册地在海陵区、姜堰区或医药高新区(高港区),其中,①③④类需通过海关跨境电商监管模式产生跨境电商进出口实绩。
2.政策内容:
①建立跨境电商企业培育库,引导传统外贸和制造企业运用跨境电商开拓国际市场。对通过海关跨境电商监管模式拓展市场的企业择优给予每年最高10万元的奖励。
②支持企业参加跨境电商展会,对由市商务部门组织参加跨境电商相关展会的企业,对展位费给予不超过80%的补助。
③加强跨境电商品牌建设,对当年获评国家、省级跨境电商出口品牌,分别给予最高20万元、10万元奖励。
④支持跨境电商企业开展境外商标注册和国际认证,对当年在境外注册商标并且产生跨境电商实绩的企业,择优给予不超过商标注册费用50%的补助,最高5万元。
3.政策依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促进开放型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泰政办规〔2025〕4号)。
4.政策时限: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
十三、支持服务平台建设升级政策
1.覆盖对象:通过海关跨境电商监管模式产生的跨境电商进出口额1亿元以上、服务本地企业50家以上的外贸进出口企业,且注册地在海陵区、姜堰区或医药高新区(高港区)。
2.政策内容:加大国内外跨境电商头部企业的招引力度,引进辐射带动能力强、行业影响力大的跨境电商平台型、贸易型、服务型企业。支持服务平台建设升级,对为跨境电商企业提供注册、营销、报税、报关、结汇、物流、法务等“一站式”跨境电商综合服务的机构给予最高100万元的一次性平台建设支持。支持在泰州综合保税区建设国际空港泰州航空货物中心,设立跨境电商小包裹前置货站。
3.政策依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促进开放型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泰政办规〔2025〕4号)。
4.政策时限: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
十四、支持海外仓建设政策
1.覆盖对象:当年有跨境电商进出口实绩的企业,且注册地在海陵区、姜堰区或医药高新区(高港区)。
2.政策内容:
①鼓励企业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RCEP成员国建设海外仓,扩大欧美市场海外仓建设。对建成省级跨境电商公共海外仓的企业给予最高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②对租赁海外仓开展跨境电商业务并且产生跨境电商实绩的企业,给予不超过当年租赁费用30%的补助,最高15万元。
3.政策依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促进开放型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泰政办规〔2025〕4号)。
4.政策时限: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
十五、推动对外投资健康发展政策
1.覆盖对象:对外投资项目经商务部门备案或核准,项目在所在国依法注册、登记或备案,且注册地在海陵区、姜堰区或医药高新区(高港区)的企业。
2.政策内容:
①鼓励企业投资设立境外合作园区,对获评省级境外经贸合作区的,给予最高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②鼓励企业开拓“一带一路”市场,开展国际产能合作,对当年并购境外矿产资源、农林牧渔、海外仓储企业或者营销机构、研发中心,实际投资2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给予最高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政策依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促进开放型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泰政办规〔2025〕4号)。
4.政策时限: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