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441649/2019-05590 | 分类 | 部门文件 财政、金融、审计 公告 |
发布机构 | 市财政局 | 发文日期 | 2019-04-22 |
文号 | 时效 |
- 信息来源:市财政局
- 发布日期:2019-04-22 1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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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更大力度、更大规模的减税降费,是今年加力增效实施积极财政政策的头等大事,也是稳定企业和市场预期、促进实体经济转型升级提质增效的重大改革举措。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围绕创新和完善宏观调控,坚持普惠性减税与结构性减税并举发力,确保实现“制造业等主要行业税负明显降低、部分行业税负有所下降、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的工作目标,今年以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紧盯当前影响实体经济运行的“堵点”和制约小微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发展的“痛点”,注重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减税、推进增值税实质性减税、切实降低企业社保缴费负担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入手,先后制定出台了“一揽子”减税降费相关政策方案及具体配套措施,为各地各部门落细落实空前规模的减税降费提供了政策指南和执行标尺。为广泛宣传国家和省、市新一轮减税降费政策内容,指导帮助广大纳税人特别是各类市场主体熟悉新政策、掌握新政策、遵从新政策、获益新政策,切实把减税降费这件利企惠民促发展的大事实事办实办好,市财政局联合市税务局依据国家和省、市近期印发的若干政策文件,对已经贯彻实施或下一步正准备推开的重点减税降费政策措施进行了归类梳理,编制了《国家和省、市新一轮减税降费政策清单》,现依托市级媒体集中对外发布,以期扩大减税降费政策措施宣传的覆盖面和影响力,更好地赢得广大纳税人对税制改革的关注、理解和支持,通过政企同心、协同发力,尽快推动大规模减税降费政策措施在我市落地见效,进一步激发微观主体活力,提振市场信心,助推中小企业减负降本增效,努力为我市打造江苏高质量发展中部支点城市营造良好的税收营商环境,不断增强全市实体经济转型发展的动力和后劲。
国家和省、市新一轮减税降费政策清单
一、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
(一)大幅放宽可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小型微利企业标准
1、受益对象
标准放宽后的小型微利企业,即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2、政策内容
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3、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4、执行期限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二)提高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起征点
1、受益对象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2、政策内容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3、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
4、执行期限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三) 减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部分地方税费
1、受益对象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2、政策内容
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税额的50%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简称地方“六税两费”)。对已按规定享受地方“六税两费”其他优惠政策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叠加享受该项减征政策。
3、政策依据
江苏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贯彻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苏财税〔2019〕15号)
4、执行期限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二、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
(一)降低增值税税率
1、受益对象
原适用16%税率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原适用10%税率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政策内容
将制造业等行业原适用16%的税率降至13%;将交通运输业、邮政业、建筑业、房地产业、基础电信服务和农产品等行业原适用10%的税率降至9%;保持6%一档税率不变,主要涉及现代服务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和增值电信服务等行业。
3、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联合发布《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4、执行期限
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
(二)调整购进农产品扣除率
1、受益对象
购进农产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政策内容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3、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联合发布《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4、执行期限
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
(三)扩大进项税抵扣范围
1、受益对象
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和取得不动产或不动产在建工程进项税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政策内容
允许纳税人将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的进项税额纳入抵扣范围,同时将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由“扩围”前分两年抵扣(第一年抵扣60%,第二年抵扣40%),改为一次性全额抵扣。
3、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联合发布《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4、执行期限
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
(四)加计抵减应纳税额
1、受益对象
从事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政策内容
对主营业务为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业的纳税人,按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3、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联合发布《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4、执行期限
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五)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
1、受益对象
符合文件规定条件的有增量留抵税额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政策内容
对本轮增值税降低税率后纳税人增量留抵税额(指与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可按条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3、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联合发布《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4、执行期限
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
三、减轻个人所得税纳税负担政策
(一)实施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
1、受益对象
个人应纳税所得额达到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
2、政策内容
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六项。
3、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国发〔2018〕41号)
4、执行期限
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四、减轻企业用地税收负担
(一)适当下调城镇土地使用税最低税额标准
1、受益对象
泰州市区使用五等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靖江、泰兴、兴化三市(县)使用四等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
2、政策内容
将泰州市区五等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单位年税额由每平方米3元下调至每平方米1.5元,将靖江、泰兴、兴化三市(县)四等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单位年税额由每平方米3月下调至每平方米0.9元。
3、政策依据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泰政办发〔2019〕18号)
4、执行期限
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五、减轻困难企业税收负担政策
(一)减征或免征困难纳税人房产税
1、受益对象
符合省市相关规定情形且缴纳房产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
2、政策内容
对纳税人按规定缴纳房产税确有困难,需要给予减税或免税照顾的,由纳税人主动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据实审核和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减征或免征房产税。
3、政策依据
省政府《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负担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苏政发〔2018〕136号)
4、执行期限
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六、加大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力度政策
(一)允许符合条件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
1、受益对象
获得财政性资金支持扶持的各类市场主体
2、政策内容
企业从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符合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3、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省政府《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负担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苏政发〔2018〕136号)
4、执行期限
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七、明显降低企业社保缴费负担政策
(一) 下调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
1、受益对象
各类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
2、政策内容
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从原规定的20%降至16%,切实让市场主体特别是小微企业有明显减负感受。
3、政策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国办发〔2019〕13号)
4、执行期限
自2019年5月1日起执行
(二)多措发力降低企业社保费率
1、受益对象
各类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
2、政策内容
延长阶段性降低失业和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对劳动密集型企业提高稳岗和社保补贴力度,通过这些措施切实减轻企业社保缴费比例
3、政策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国办发〔2019〕13号)
4、执行期限
2019年5月1日至2020年4月30日
(三)核定调低企业和职工社保缴费基数
1、受益对象
各类企业和在岗职工
2、政策内容
将各地由过去依据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调整为以本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合理降低部分参保人员和企业的社保缴费基数。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可在本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60%-300%之间自愿选择缴费基数。通过降费率与降费基双重措施,减轻中小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社保缴费负担。
3、政策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国办发〔2019〕13号)
4、执行期限
自2019年5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