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441649/2022-26630 分类 部门文件 财政、金融、审计 决定
发布机构 市财政局 发文日期 2022-10-26
文号 泰财购〔2022〕28号 时效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
  • 信息来源:市财政局
  • 发布日期:2022-11-04 0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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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人:山东宏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所在地址: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1000号齐鲁软件园创业广场3号楼二层A206房间

法定代表人:韩玉峰

被投诉人:泰州市政府采购中心机关分部

所在地址:泰州市凤凰东路58号

负责人:史林楠

相关供应商:深圳市深华物业集团有限公司

所在地址:深圳市盐亭区海山街道鹏湾社区申盐路2001号合景同创广场1栋1-2203

法定代表人:沈四光

投诉人山东宏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泰公司”)对被投诉人泰州市政府采购中心机关分部(以下简称“市采购中心”)组织的“泰州市第五人民医院物业管理服务(含安保)项目”(项目编号TZG2022313-FB019,以下简称“该项目”)的投诉,本机关已于2022年9月14日受理,并依法进行了审查。

一、投诉内容及投诉请求

(一)投诉内容

1.深圳市深华物业集团有限公司在资格证明材料中提供虚假材料谋求中标;

2.深圳市深华物业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次投标中存在借用资质投标行为、挂靠、借用资质或外借资质的行为等。

(二)投诉请求

1.核实深圳市深华物业集团有限公司是否存在造假、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嫌疑。

2.要求废除预中标单位深圳市深华物业集团有限公司中标资格。

3.要求预中标单位深圳市深华物业集团有限公司提供该名员工孙娅近三个月以上有二维码识别的社保凭证、核实深圳市深华物业集团有限公司是否在人员证书、业绩证明材料、人员社保等方面同样存在造假行为。

4.要求深圳市深华物业集团有限公司授权代表孙娅提供在原单位(中原智慧物业服务(江苏)有限公司)社保减员时间,新入职单位(深圳市深华物业集团有限公司)社保增员时间等相关证明,以证明其是否在2022年8月11日入职深圳市深华物业集团有限公司。

5.请求对泰州市第五人民医院物业管理服务(含安保)项目(项目的编号:TZG2022313一FB019)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处理;

6.请求对深圳市深华物业集团有限公司按照招标文件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处理。

7.请求查明深圳市深华物业集团有限公司与中原智慧物业服务(江苏)有限公司是否存在挂靠、借用资质或外借资质的情况。

二、审查情况

2022年8月1日市采购中心发布该项目的公开招标采购公告,2022年8月23日上午9点30分组织该项目的开标、评标,2022年8月25日发布中标公告,中标供应商为深圳市深华物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华公司”)。2022年8月26日投诉人宏泰公司向市采购中心提出质疑,2022年9月1日市采购中心对质疑作出答复,投诉人对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2年9月7日投诉至本机关,经对投诉材料补正后,本机关于2022年9月14日正式受理。

该项目投诉主要争议焦点为:深华公司在本次投标中是否存在提供虚假证明材料谋求中标的违法情形,其中包括人员证书、业绩证明材料、人员社保等方面存在造假行为,是否存在挂靠、借用资质或外借资质的行为等。

投诉人宏泰公司称,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法定代表授权委托人需为在本单位担任职务的员工,而调查得知孙娅并非深华公司的正式员工,为中原公司的员工。因此,深华公司所提供的《法人授权委托书》等资格证明文件属于虚假材料,并且存在借用资质投标行为、挂靠、借用资质或外借资质的可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如查明深华公司在本次投标中存在提交虚假的资格证明文件,那么投诉人有理由认为深华公司投标文件中在人员证书、业绩证明材料、人员社保等方面同样存在造假行为。

市采购中心答复称,经核实孙娅已于2022年8月11日入职深华公司泰州分公司。因孙娅工作变动期间的离职证明、劳动合同、社保缴纳证明等材料涉及个人信息保护,不适宜对外公开,故未在质疑回复函中提供。深华公司在该项目的《投标确认函》中项目联系人为其他人,并非孙娅。宏泰公司投诉称,深华公司在本次投标中存在借用资质投标、挂靠、借用资质或外借资质的行为,进而认为深华公司在本次投标中在人员证书、业绩证明材料、人员社保等方面存在造假行为的事项,缺少事实依据。

深华公司答复称,其已提供《入职通知书》、《劳动合同》、社保缴纳证明等大量证据证实孙娅为深华公司的正式员工。深华公司为孙娅购买社保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并不存在收到宏泰公司的投诉质疑函后去操作办理孙娅社保的行为。泰州市第四人民医院投标项目的授权委托人是深华公司员工宗飞,投诉人请求公示的《泰州市第五人民医院物业管理服务(含保安)项目》的投标确认函项目联系人为深华公司员工陈伟,并非投诉人所述的孙娅。因为中原公司与我公司有合法的劳务派遣关系,投诉人仅以孙娅朋友圈转发中原公司2022年单方制作而深华公司未参与且不知情的拜年视频,来反向推断在该项目中存在造假行为、借用资质投标行为、挂靠借用资质或外借资质行为的投诉事项没有任何事实依据,缺少法律依据,无合法证明材料,存在个人主观臆断和捏造事实的恶意投诉。

本机关经审查认为,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该项目中受托代理人孙娅是否为深华公司的员工,不是其是否具备受托代理人的条件,深华公司参加投标活动的授权代表可以不是本单位的在职员工,深华公司提供给孙娅的授权书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参加该项目投标活动具有法律效力,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深华公司承担。其次,根据深华公司提供的孙娅原单位出具的离职证明、2022年8月11日深华公司《入职通知函》、《劳动合同》及孙娅原单位停保记录、深华公司社保缴纳记录等证明材料,不存在深华公司在该项目投标文件中提供了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第三,关于该项目深华公司可能存在被挂靠或外借资质的问题。投诉人依据的理由是孙娅2020年是中原公司的员工,却在其微信朋友圈中发布的中原公司拜年视频涉及深华公司2020年泰州市第四人民医院物业管理服务项目;深华公司证实2020年泰州市第四人民医院物业服务采购项目合同履行中其与中原公司之间存在劳务派遣合同关系,而中原公司在拜年活动视频中将深华公司2020年第四人民医院项目作为中原公司自身的业绩进行宣传系单方行为。同时,深华公司在投标时提供了该项目的负责人为深华公司员工的社保缴费等相关证明,所以仅凭投诉人提供的现有证据不能作出认定该项目投标人深华公司存在业绩造假的情形或挂靠、借用资质投标或外借资质的违法行为。故认定被投诉人深华公司在该项目中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中标结果合法有效。综上所述,投诉人宏泰公司的投诉事项均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三、法律依据和处理决定

根据投诉和审查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现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驳回投诉人的投诉。

相关当事人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泰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泰州市医药高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泰州市财政局

2022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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