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212000022/2025-327886 | 分类 | 部门文件 |
发布机构 | 市财政局 | 发文日期 | 2025-02-27 |
文号 | 泰财农〔2025〕6号 | 时效 |
- 信息来源:市财政局
- 发布日期:2025-03-07 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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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财政局、农业农村局:
为进一步加强高标准农田管护工作,全面提升管护水平和质量,我们对《泰州市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市级管护资金使用细则》(泰财农〔2021〕38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泰州市财政局 泰州市农业农村局
2025年2月27日
泰州市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市级管护资金使用细则(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区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管护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障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正常管护和安全运行,充分发挥工程效益,依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使用原则
(一)专款专用。市级管护资金必须用于市区“十二五”以来已建成高标准农田项目区工程的维修,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二)区级报账。管护经费报支实行区级报账制,各项目乡镇(街道)负责本辖区内高标准农田主体工程维修,施工结束后申请区级报账拨付。
(三)实事求是。在资金的申报和使用管理过程中,必须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不得套取资金。
第三条 财政局、农业农村局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协同做好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市级管护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工作。市财政局负责编制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市级管护资金预算;审核资金分配建议并下达资金;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等。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提出资金安排建议方案、对管护资金使用进行业务指导。区财政局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审查。区农业农村局合理安排辖区内工程管护资金使用方案,确保专账管理、专款专用。
第四条 市级管护资金可与其他农田管护资金统筹安排、整合使用。鼓励有条件的区建立由上级专项转移支付、奖补资金,项目竣工结余资金,本级财政预算资金,新增耕地指标交易收益,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收取的水费,项目工程收益,提取村级组织公益金等多元保障的专门管护资金或基金,鼓励引导社会保险、金融资本参与高标准农田管护,共同保障管护经费投入稳定充足。
第五条 各区应当规范管护资金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高标准农田保有规模、管护投入标准,建立健全经费保障和管理制度。
第二章 使用支出范围
第六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护资金用于各区“十二五”以来已建成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内存在安全隐患、影响正常使用需维修、整治的工程建筑物。
第七条 管护资金应当用于以下工程的维修:道路、渠道、水工建筑物、圩口闸、泵站机电设备、辅助设备,泵站建筑物、中小沟建筑物、附属设施的维修等。优先用于各区质量大排查、农桥风险隐患排查发现的问题整改。
第八条 管护资金支出范围包括:项目所需材料费、设备购置费、工程施工费、设备维护保养以及试点推广委托代管、政府购买服务、工程管护保险等市场化、专业化、物业式管护等支出。
第三章 申报支出流程
第九条 申报计划。各项目乡镇(街道)向区农业农村局申报本年度市级管护资金使用计划,应包括以下内容:维修项目内容、工程量清单、工程量预算报告及拟采取的技术措施、进度安排等。
第十条 工程施工。经区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同意后,项目乡镇(街道)负责辖区内损毁工程维修,不允许随意改变或增减工程量。项目竣工后,由项目乡镇(街道)组织验收,出具验收报告。
第十一条 报账申请。项目乡镇(街道)申请区农业农村局竣工报账,附施工工程量清单、预算报告、施工合同、施工决算报告、乡镇(街道)验收报告、维修前、施工中、竣工后图片资料。
第十二条 区级报账。区农业农村局审核确认损毁工程维修情况,必要时可开展现场审核,审核无误后报账拨付。具体报账方式由各地自行确定。
第十三条 资料归档。项目乡镇(街道)应定期对维修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具体承担维修工作的单位做好资料整编、归档及其他相关工作。
第十四条 工程管护保险、物业式管护等市场化、专业化管护模式,应当通过政府采购或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第三方管护单位,签订管护合同,由管护单位按照实施方案执行,并按合同约定申请区农业农村局报账。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对申报资料不齐全、上年度资金使用不规范,发生挪用、截留、挤占等现象、未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施工、维修工程质量不合格等行为,区级农业农村局、财政局有权核减或取消该乡镇(街道)管护专项资金,工程维修经费由项目乡镇(街道)自行解决。
第十六条 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要加强对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市级管护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虚报、瞒报、骗取专项资金和违规使用专项资金的,市财政将追回资金,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七条 市农业农村局会同市财政局对各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管护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其结果作为以后年度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市财政局、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泰州市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市级管护资金使用细则》(泰财农〔2021〕38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