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3212000022/2026-327907 | 分类 | 部门文件 财政、金融、审计 |
| 发布机构 | 市财政局 | 发文日期 | 2026-03-12 |
| 文号 | 泰财农〔2026〕4号 | 时效 |
超长期特别国债(老旧农机报废更新)资金的通知
- 信息来源:市财政局
- 发布日期:2026-03-23 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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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财政局、农业农村局:
根据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下达2026年第一批超长期特别国债(老旧农机报废更新)支出预算的通知》(苏财农〔2026〕16号、苏农计〔2026〕6号)文件精神,现将2026年第一批超长期特别国债(老旧农机报废更新)资金120万元下达给你们(详见附件),项目代码“10000024Z241306000002”,支出列2026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159802制造业”。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超长期特别国债支持大规模设备更新资金列入转移支付预算执行常态化监督范围,请各地在收到预算后,及时在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中接收登记预算指标,保持“追踪”标识不变,依托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转移支付监控模块,加强日常监管。按要求组织有关部门及项目单位在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中录入、维护项目信息(含绩效目标)。
二、超长期特别国债项目实行全生命周期管理,各区财政部门应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全面掌握项目立项、资金拨付、项目运行、经营收益和新增资产等信息。要按照项目实施进度及时拨付资金,不得超进度拨付资金或拖欠账款。相关资金要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有关规定,直接支付到最终收款人。
三、强化预算绩效管理。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不得用于支持建造政府性楼堂馆所、形象工程、政绩工程等国家政策禁止性内容;不得用于财政补助单位人员经费和运转经费、办公设备购置等经常性支出;不得用于偿还地方政府债务(含隐形债务)或清理拖欠企业账款;严禁用于平衡预算等。不得置换已经发文下达的各类财政资金、地方政府债券。
四、各地要根据农机报废更新补贴政策要求,及时制定当地项目具体实施计划,在预算执行中,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力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和项目建设顺利实施。项目资金应于2026年12月31日前使用完毕,业务主管部门应于2026年12月31日前向同级财政部门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报告项目资金使用情况。预算执行结束后,按要求开展绩效评价。
五、进一步强化资金监管,加大日常监督力度,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范资金管理使用,全面实行公开公示制度,确保涉农资金管理“阳光操作”。
附件:2026年第一批超长期特别国债(老旧农机报废更新)资金和区域绩效指标表
泰州市财政局 泰州市农业农村局
2026年3月12日
附件
2026年第一批超长期特别国债(老旧农机报废更新)资金和区域绩效指标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