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3212000022/2026-327910 分类 部门文件 财政、金融、审计
发布机构 市财政局 发文日期 2026-04-30
文号 时效
市财政局 市农业农村局关于下达2026年
中央农业防灾救灾和水利救灾资金(第二批)的通知
  • 信息来源:市财政局
  • 发布日期:2026-05-15 1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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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财政局、农业农村局:

根据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下达2026年中央农业防灾救灾和水利救灾资金(第二批)的通知》(苏财农〔2026〕31号、苏农计〔2026〕12号)文件精神,现将2026年中央农业防灾救灾和水利救灾资金(第二批)下达给你们(详见附件),资金通过2026年市与区财政结算办理,列入“1100252农林水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结算项目,支出列2026年“213农林水支出”科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快资金执行进度。各区要第一时间制定救灾资金使用方案,及时分配下达资金,按程序组织项目实施和资金拨付,同时配合省、市做好资金使用情况调度工作。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第二批)列入转移支付预算执行常态化监督范围,各区财政局要在预算一体化系统及时接收登录预算指标,并保持“追踪”标识不变,依托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转移支付监控模块,加强日常监管,切实提高转移支付资金管理使用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二、加强资金使用管理。本次下达的救灾资金主要用于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控工作。各区要规范资金使用,强化日常监督,严格按照《农业防灾救灾和水利救灾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6〕2号)执行,严禁挤占、挪用救灾资金,不得超范围、超标准、超预算使用;不得无故滞留、拖延拨付;不得擅自变更用途、项目计划和内容;不得用于公用经费等一般性支出;严禁违规用于发放个人奖金、津补贴;严禁建设楼堂馆所、新形象工程等。切实提高防治效果,最大限度降低病虫危害损失。全面落实公开公示等制度,确保救灾资金管理公开透明、规范运行。

三、加强绩效运行监控。各区要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要求,对照绩效目标加强运行监控,绩效目标填报要与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控工作相对应,与投入金额相匹配,要真实反映救灾资金的使用效果。该批次资金应于2026年12月31日前使用完毕,并于2027年1月15日前向同级财政部门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报告项目实施以及资金使用情况,同时做好绩效评价工作。

附件:2026年中央农业防灾救灾和水利救灾资金(第二批)分配和区域绩效指标表

                                 泰州市财政局    泰州市农业农村局       

                                    2026年4月30日    

附件

2026中央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第二批)资金

和区域绩效目标测算分配表

单位:万元

 

 

资金

合计

产出指标

效益指标

满意度指标

数量指标

质量指标

成本指标

社会效益指标

可持续影响指标

技术指导对象满地度指标

重大病虫疫情防控面积

(万亩次)

重发区域

病虫害得到

有效控制

项目实施

区统防统治覆盖率

采购物资或

服务价格不低于市场价格

粮食不因病虫害出现大面积

成灾绝收

持续开展重大

病虫害疫情灾情监测

受灾农民或

防治服务组织满意度

1

海陵区

24

2.4

>52%

≥85%

2

姜堰区

200

20

>52%

≥85%

3

医药高新区

(高港区)

32

3.2

>52%

≥85%

 

256

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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