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3212000022/2026-327906 分类 部门文件 财政、金融、审计
发布机构 市财政局 发文日期 2026-01-08
文号 泰财农〔2026〕2号 时效
市财政局 市农业农村局关于
下达2025年第四批中央超长期特别国债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的通知
  • 信息来源:市财政局
  • 发布日期:2026-01-19 1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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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区)财政局、农业农村局:

根据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优化2025年消费品以旧换新资金分配方案的通知》(苏发改资环发〔2025〕1233号)精神,现将2025年第四批中央超长期特别国债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资金51.99万元下达给你们,支出列2025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159802制造业”。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项目组织实施。各市(区)要根据《关于实施2025 年农机报废更新补贴政策的通知》(苏农机〔2025〕4号)等文件要求,结合下达的资金额度和绩效目标,做好项目组织实施工作,及时分配下达项目资金。

二、加强部门协同联动。各地财政部门和农业农村部门要密切配合、积极会商,于2026年1月31日前完成国债资金兑付工作。对资金执行进度较慢的,要全面客观分析原因,并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以改进,切实加快国债资金预算执行进度,坚决杜绝国债资金滞留。各地农业农村部门应于2026年1月31日前向同级财政部门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报告项目实施及资金使用情况。

三、强化预算绩效管理。按照绩效管理有关要求,建立健全预算绩效评价机制,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切实提高国债资金使用效益。在预算执行中,要严格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确保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实现。绩效评价情况与以后年度资金分配挂钩。

四、强化资金使用监管。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范资金管理使用,加大日常监督力度,全面实行公开公示制度。不得超范围、超标准、超预算使用;不得无故滞留、拖延拨付;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不得擅自变更用途、项目计划和内容;不得用于公用经费等一般性支出;严禁违规用于发放个人奖金、津补贴;严禁建设楼堂馆所、新形象工程等。

附件:2025年第四批中央超长期特别国债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资金和区域绩效指标表

                   泰州市财政局   泰州市农业农村局       

           2026年1月8日  

附件

2025年第四批中央超长期特别国债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资金和区域绩效指标表

 

 

市(区)

国债资金(第四批)(万元)

产出指标

备注

数量指标

农机报废数量(台)

1

靖江市

5.68

7


2

泰兴市

10.26

11


3

兴化市

21.89

23


4

海陵区

4.1

4


5

姜堰区

8.28

8


6

医药高新区(高港区)

1.78

2


 

51.99

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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