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441649/2023-27753 | 分类 |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财政、金融、审计 其他 |
发布机构 | 市财政局 | 发文日期 | 2023-05-29 |
文号 | 时效 |
- 信息来源:市财政局
- 发布日期:2023-05-29 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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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台背景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市级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补助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支持引导市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出台本办法。
二、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江苏省养老服务条例》
《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江苏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三、主要内容
《办法》分为五章17条,主要分为“总则”、“使用范围”、“资金分配和拨付结算”、“管理职责和监督检查”和“附则”。
(一)关于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补助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一是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养老机构的建设和运营补贴;二是符合条件老年人的养老服务补贴和护理补贴;三是保障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失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的基本养老服务,开展独居、空巢、留守、失能(失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与帮扶服务;四是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康复辅具配置(租赁)、家庭居家适老化改造、家庭养老照护床位设置和运营;五是养老服务人员培训、入职补贴和岗位津贴;六是开展老年人能力评估服务、养老机构等级评定;七是开展养老服务标准化和信息化建设,养老服务项目的评估、验收和监管,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资金使用管理审计;八是各级政府确定实施的养老服务领域民生实事项目、各级开展的养老服务改革创新试点项目;九是其他政府购买社会养老服务支出。
(二)关于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补助专项资金分配和拨付结算。市级转移支付各区的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资金在扣除试点、示范、奖励等专项后,综合考虑人口分布、财政配套资金和绩效考核等因素进行分配。市财政局、市民政局要根据国家、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养老服务发展方面重大决策部署,以及全市养老服务发展阶段性重点任务事项等,确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资金使用计划和重点支持范围,及时拨付资金。
(三)关于管理职责和监督检查。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资金由各级财政、民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协同配合、共同管理。市财政局、市民政局有权对各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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