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441649/2018-22276 分类 部门政策解读 财政、金融、审计,民政、扶贫、减灾 其他
发布机构 市财政局 发文日期 2018-06-28
文号 时效
创业富民政策解读(二)-----创业、救助、养老惠民政策
  • 信息来源:市财政局
  • 发布日期:2018-06-28 1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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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创业培训补贴

1、补贴对象

市区范围内,符合法定劳动年龄且有创业愿望的中高等院校毕业生(含毕业前2年在校大学生、职技校生)、返乡农民工、下岗失业人员、城乡未充分就业人员、留学回国人员、企业职工等城乡各类劳动者,在市区确定的创业培训定点机构培训的,均可凭“创业培训券”享受创业培训补贴。

2、补贴标准

创业培训补贴标准为1000元/人,分两个阶段给予兑付,每阶段500元/人。创业意识培训和创业提升培训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3、补贴条件

①经审批确定的创业培训定点机构,为培训对象提供了创业培训,并按规定完成教学计划和任务。

②享受创业培训补贴的人员符合法定劳动年龄,并经创业培训定点机构培训合格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可先行享受创业培训补贴500元/人;在创业培训定点机构的帮助指导下实现创业的,可再次享受创业培训补贴500元/人。

③凡在创业培训定点机构接受创业培训补贴的人员,每人只能享受一次创业培训补贴,不得重复申请。

4、补贴办法

①申请。创业培训补贴由创业培训定点机构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代为申请、代办手续,实行按季度申请,创业培训定点机构在每季度末月20日前报送如下材料:

⑴《泰州市免费就业创业培训补贴申请表》(见附件1);⑵《代为申请培训补贴协议》(见附件2);⑶创业培训补贴人员花名册;⑷补贴人员身份证明材料;⑸创业培训合格证书;⑹创业培训券;⑺补贴人员创业证明材料。

②初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汇总上述申请材料,对补贴对象、培训过程监管情况、考试成绩等情况进行初审后,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补贴拨付申请。

③核查。财政部门安排第三方机构对培训材料进行核查,第三方机构核查结束后出具核查报告。

④拨付。财政部门根据核查报告拨付创业培训补贴资金。

(二)创业租金补贴

1、补贴对象

①创业租房补贴。孵化基地及大学生创业园内符合条件的创业实体。

②网络水电补贴。大学生创业园内的大学生创业者(入驻时为在校或毕业5年内大学生),补贴对象须同时符合条件领取租房补贴。

③孵化补贴。创业孵化基地和大学生创业园运营主体。

2、补贴标准

①创业租房补贴

创业孵化基地内:按照最高不超过房租50%的标准给予创业实体创业租房补贴,其中,个体工商户每年最高补贴1万元,企业每年最高补贴2万元。

大学生创业园内:对在泰初始创业大学生(入驻时为在校或毕业5年内大学生)入驻大学生创业园的项目,给创业实体最高补贴50平方米房租,但总额不得超过2万元。

②水电、网络补贴。给予不超过实际水电、网络费用50%、最高不超过2000元的补贴。

③孵化补贴。对创业孵化基地和大学生创业园扶持创业实体领取营业执照,正常经营1年以上,每扶持1个创业实体给予孵化基地一次性2000-5000元的孵化补贴。

3、补贴办法

1、申报:创业孵化基地(大学生创业园)对符合条件的补贴对象进行初审,收集相关资料报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2、核查: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申报资料进行复核,对创业实体进行现场查勘;

3、财政部门根据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上报的相关材料,审核拨付资金。

(三)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相关政策

1、补助对象及标准

①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是补助本市户籍、持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生活支出。发放范围和标准为:

⑴低保家庭内的重度残疾人,按照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35%发放生活补贴;⑵低保家庭内的非重度残疾人,按照当地低保标准的25%发放生活补贴;⑶低保家庭外无固定收入的智力、肢体、精神、盲视力重度残疾人,按照当地低保标准100%发放生活补贴;⑷低保家庭外有固定收入但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智力、肢体、精神、盲视力重度残疾人,参照当地低保标准补足其差额发放生活补贴;⑸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地低保标准两倍以内的“一户多残、依老养残”特殊困难残疾人,按照当地低保标准的60%发放生活补贴。

②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是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长期照护支出。护理补贴的发放满足因残疾产生的护理消费和照护服务支出达到持续6个月以上,本市户籍,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被评为一级、二级的残疾人。

⑴城镇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按每人每月120元的标准发放;

⑵农村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按每人每月80元的标准发放。

③政策衔接。原对低保家庭内重度残疾人重残补贴金和最低生活保障分类施保制度对残疾人增发的补助、低保家庭外特殊困难残疾人生活救助金与本政策并轨,同时取消低保内重度残疾人重残补贴金政策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中对残疾的增发部分补贴。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同时申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既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条件,又符合老年、因公致残、离休等福利性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条件的残疾人,可择高申领其中一类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不重复享受。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或纳入特困人员供养保障的残疾人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残疾人两项补贴不计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收入。

2、办理流程

①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以自愿申请为原则,由残疾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窗口提出书面申请。对因身体等原因行动不便的残疾人,可由其法定监护人,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所在村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被委托人代为办理。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应提供户口簿、身份证(未办理身份证的儿童可不提供)、近期免冠彩色二寸照片3张、低保证(限低保家庭人员提供)、收入情况证明(限无固定收入和低收入家庭申请人提供)、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和复印件、本人(被委托人)书面承诺(附件1)等证明材料。申领护理补贴的重度残疾人还应当提供因残疾产生护理消费和照护服务达6个月以上的相关证明材料(以上材料各一式三份)。

②受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接收申请材料。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退回材料并说明理由。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及时受理,填写《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审批表》(附件5)或《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审批表》(附件6)(以下简称两项补贴审批表,各一式四份),并在申请人居住社区(村)公示栏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对公示有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进行调查处理,对公示无异议的,尽快进行初审。

③初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受理的材料进行完整性和真实性初审,对申请两项补贴的残疾人是否享受了老年、因公致残、离休等福利性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进行信息比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7天内签署初审意见,并上报所在市(区)残联审核。

④审核。市(区)残联对初审材料进行审核,7天内将审核合格的材料送同级民政部门审定。

⑤审定。市(区)民政部门在综合上述情况后7个工作日作出审批决定(其中,对需核定家庭经济情况的,由民政部门依托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审核,可适当放宽审批流程时间)。

补贴资格审定情况市(区)民政局应及时反馈相关乡镇(街道),审定合格的,乡镇(街道)应及时通知申请人;审批未通过的,乡镇(街道)应说明理由并退回申请材料。

⑥发放。市(区)民政部门、残联要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资金,财政部门要积极配合,及时足额拨付资金,确保按月或按季度于首月10日前将补贴资金通过金融机构存入残疾人账户。低保内残疾人两项补贴通过低保账户发放;低保外特殊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延续使用原生活救助金账户发放;护理补贴使用原救助金或残疾人指定的账户发放。新申请补贴资格审定合格的残疾人自递交申请当月计发补贴。

⑦统一名称。低保内的残疾人在新发放生活补贴后,原低保金名称调整为“低保金和生活补贴”;低保外无固定收入重度残疾人、低保外有固定收入但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重度残疾人、“一户多残、依老养残”生活救助金调整为“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原“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名称不变。如低保家庭内残疾人的低保金和生活补贴不是同一时点发放的,资金名称可按“低保金”和“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进行区分。

⑧停发。对户籍迁出泰州、死亡、申报材料弄虚作假、及其它不符合发放条件的残疾人,相关村(社区)应及时填写《残疾人两项补贴停发审批表》(附件7)并逐级上报。市(区)民政部门、残联对上述对象进行清理,并从下一个月起停止发放补贴。

申请人对审定结果或经济状况核对有疑义的可向受理部门申请复核。已享受补贴的残疾人,残疾等级或家庭经济状况发生变化的,应重新办理补贴申请手续;残疾人户籍在本市内迁移的,应及时向户籍迁入地提出书面申请,由户籍迁入地的民政部门与原户籍地民政部门办理移交。

(四)市区经济困难失能老人养老服务券相关政策

“养老服务券”是经济困难失能老人获得政府养老服务的兑付凭证,分为“机构托养券”、“社区照护券”和“邻里互助券”,分别为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接受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或者签约委托亲友、邻里服务提供支持。

1、享受对象

具有泰州市区户籍、年满70周岁且符合下列条件的对象:

①特困人员中的失能老人;②低保家庭中的失能老人;③低保边缘(低保标准2倍以内)家庭中的失能老人;④重点优抚对象中的失能老人;⑤建档立卡贫困户中的失能老人;⑥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中的失能老人。

2、养老券服务内容

①机构托养券。领取“机构托养券”的老人,就近入住区民政部门确定的集中供养失能老人的托养机构,托养机构提供包括医疗护理、生活照料、精神慰藉等在内的养老服务。老人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托养机构与老人签订四方托养监护协议。老人持有的“机构托养券”直接抵扣机构养老服务的费用,不足部分由本人或家庭解决。

②社区照护券。领取“社区照护券”的老人,可以根据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护理站、政府购买养老服务机构或组织提供的服务清单,根据自己实际需要,选择日常看护、生活照料、护理康复、住院陪护、家政服务、精神慰藉等服务。老人持有的“社区照护券”直接抵扣社区养老服务的费用,不足部分由本人或家庭解决。

③邻里互助券。领取“邻里互助券”的老人,可以指定一名亲友(法定赡养、抚养、抚养义务人除外)或邻居提供照护服务,该照护人应当参加养老护理院培训、经区民政部门备案后方可提供服务。老人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服务提供人与老人签订四方托养监护协议,明确服务内容、价格和频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对邻里互助服务进行监督。老人持有的“邻里互助券”直接抵扣家庭养老服务的费用,不足部分由本人或家庭解决。

3、申请程序

①书面申请。本人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泰州市区养老服务券申请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本人或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他人提出申请;

②调查核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对申请人能力状况进行初步评估,提出初审意见报区民政部门;

③评估审批。区民政部门组织对申请人的能力状况进行评估,并通过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进行比对。经评估比对符合条件的,先在申请人所在村(居)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的,区民政部门审批同意发放养老服务券,并报市民政部门备案。

养老服务券有效期为一年,期满后应当按照规定重新申请。凡是已经按照《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泰州市区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享受政府购买服务的对象,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不重复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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