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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市财政局 发文日期 2019-04-30
文号 时效
《泰州市市本级农民工工资应急周转金使用管理办法》解读
  • 信息来源:市财政局
  • 发布日期:2019-04-30 1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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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月25日泰州市财政局印发《泰州市市本级农民工工资应急周转金使用管理办法》(泰财规[2019]1号),以下简称《办法》,为更好贯彻执行本《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为什么要制定本《办法》?

农民工工资报酬权益保障问题,事关民生共享与社会和谐。针对当前部分行业特别是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工资问题,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6]85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18]14号),制定出台农民工工资应急周转金,进一步明确资金额度、使用范围和管理要求,是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的要求,也有利于加强资金管理,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二、本《办法》的施行期限如何规定?

本办法自2019年2月25日起执行,执行期限暂定3年。

三、什么是农民工工资应急周转金?

农民工工资应急周转金,是为解决因用人单位无力支付雇用的农民工工资或欠薪逃匿,工资保证金或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不足以支付工资造成农民工临时生活困难,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时,用于垫付部分工资或给予必要生活救助的政府性资金。

四、农民工工资应急周转金如何筹集?

应急周转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市本级将应急周转金列入年度预算安排,额度为500万元,并专账核算,专款专用。

五、农民工工资应急周转金的使用如何管理?

应急周转金的使用,由承担维稳责任的市级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需要申请动用应急周转金。市本级管辖的住建、水利、交通等建设工程领域由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的欠薪应急保障和应急周转金的申请、垫付和追偿工作。

六、农民工工资应急周转金如何申请?

经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研究同意后,用人单位方可申请动用应急周转金。应急周转金的使用,由用人单位向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市财政部门将资金拨至相关主管部门。欠薪单位发生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隐匿或逃匿等特殊情况时,可由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决定是否启用周转金。

七、农民工工资应急周转金如何偿还?

市政府审批同意后,用人单位与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应急周转金使用协议书,协议应明确使用金额、使用期限、计息方式、偿还方式及违约责任等事项,偿还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用人单位应按照使用协议的约定,按时偿还垫付的应急周转金本息。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督促用人单位及时偿还垫付的周转金本息,对逾期未偿还的用人单位,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法律渠道予以追偿。

八、违规使用农民工工资周转金如何处理?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履行工作职责和监管责任,在周转金使用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用人单位(包括其法定代表人及负责人)故意制造拖欠工资假象或采取其他隐瞒真相、虚构事实的方式,骗取周转金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联阅读:市财政局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泰州市本级农民工工资应急周转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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