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投标人营业执照或相关部门的登记证明文件
2.投标人近三个月中任意一个月份(不含投标当月)的财务状况报告(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或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近两年中任意一个年度的审计报告和所附已审财务报告;
3.投标人近三个月中任意一个月份(不含投标当月)的依法缴纳税收的相关材料(提供相关主管部门证明或银行代扣证明); 投标人近三个月中任意一个月份(不含投标当月)的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提供相关主管部门证明或银行代扣证明);
4.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书面声明。(提供《承诺书》)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提供《关于资格的声明函》)
(二)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本项目支持和适用支持中小微企业(财库〔2020〕46号)、(苏财购〔2020〕52号)、(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支持监狱企业(财库〔2014〕68号);促进残疾人就业(财库〔2017〕141号)等政策。供应商为小微企业或监狱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享受10%价格扣除。中小企业划分标准见《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