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 通知公告
2023“财政宣传月“政策解读(二):精准实施财政补贴 全力保障民生稳定
  • 信息来源:税政法规处
  • 发布日期:2023-10-13 00:09
  • 浏览次数:

2023年是“八五”普法规划全面实施的关键之年。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泰州市财政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精准构建财政政策体系,持续加大对推动经济转型升级、促进区域协调发展、打造创新生态系统、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着力保障改善民生的支持力度,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有力的财政支撑。现将2023年市级财政组织实施的部分惠企利企、保障民生、涉农补贴、教育惠民政策分期摘编同步刊登于泰州日报及微信公众号,以期更好地搭建财政与企业、百姓沟通的桥梁,不断提升财政政策实施效果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一、临时救助

1、覆盖对象:特殊困难家庭。

2、政策内容:一般参照低保标准,考虑困难对象的家庭人口、困难原因、困难程度和困难持续时间等因素,采取一次性救助的方式:

(1)因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在扣除各种医疗保险报销部分、城乡医疗救助和其他社会帮扶资金后,家庭负担医疗费数额较大,收不抵支,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按照下列规定给予适当救助:①个人本年度自付医疗费用在2万元以下(含)的,原则上救助标准为当地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3倍;②个人本年度自付医疗费用在2万元以上的,原则上救助标准按照个人自付医疗费用的10%予以救助,救助金额最高不超过当地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

(2)因遭遇火灾、爆炸等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扣除各种赔偿、保险、社会帮扶资金后,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按照下列规定给予适当救助:①家庭财产损失在2万元以下(含)的,原则上救助标准为当地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3倍;②家庭财产损失在2万元以上的,原则上救助标准按照家庭财产损失的10%予以救助,救助金额最高不超过当地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2倍。

(3)因溺水、人身伤害等意外事件发生人员死亡,扣除各种赔偿、保险、社会帮扶资金后,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给予适当救助,救助金额最高不超过当地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2倍。

(4)对子女就读困难的家庭,家庭成员接受普通高中阶段教育或者国家公办大学教育,经各种教育救助帮扶后,仍无力支付教育费用的,按照下列规定给予适当救助:①高中(含中专)阶段,每年救助金额不超过当地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5倍;②大学专科阶段,每年救助金额不超过当地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3倍;③大学本科阶段,每年救助金额不超过当地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4倍。

(5)其他特殊原因造成生活困难的家庭,救助金额不超过当地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倍。

(6)因交通事故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人身意外伤害的按照《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执行。

3、政策依据:《泰州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泰政办发〔2018〕109号)。

4、政策时限:长期。

二、困境儿童

1、覆盖对象:主要针对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重残、重病儿童、贫困家庭儿童、其他需要帮助的儿童。

2、政策内容: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补贴标准为低保标准2.4倍政策。其他困境儿童保障标准: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父母监护缺失的儿童、父母无力履行监护职责的儿童)保障标准为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补贴标准的100%,低保和低收入家庭重病重残儿童保障标准为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补贴标准的60%,其他家庭重病重残儿童和低保家庭中非重病重残儿童保障标准为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补贴标准的50%。低收入家庭中非重病重残儿童保障标准继续按低保标准的50%发放。

3、政策依据:《市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孤儿保障办法的通知》(泰政规〔2013〕14号)。

4、政策时限:长期。

三、尊老金

1、覆盖对象:凡泰州户籍8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2、政策内容:80—90周岁每人每月不低于50元,90—99周岁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100周岁以上每人每月不低于300元。(具体标准各市区自行制定)。

3、政策依据:《关于向市区80周岁以上老年人发放尊老金的通知》(泰财社〔2011〕51号)。

4、政策时限:长期。

四、残疾人两项补贴

1、覆盖对象: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是补助本市户籍、持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护理补贴的发放对象需为本市户籍,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被评为一级、二级的残疾人。

2、政策内容: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是补助本市户籍、持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生活支出。发放范围和标准为:(1)低保家庭内的重度残疾人,按照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35%发放生活补贴;(2)低保家庭内的非重度残疾人,按照当地低保标准的25%发放生活补贴;(3)低保家庭外无固定收入的智力、肢体、精神、盲视力重度残疾人,按照当地低保标准100%发放生活补贴;(4)低保家庭外有固定收入但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智力、肢体、精神、盲视力重度残疾人,参照当地低保标准补足其差额发放生活补贴;(5)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地低保标准两倍以内的“一户多残、依老养残”特殊困难残疾人,按照当地低保标准的60%发放生活补贴。(6)具有市区(海陵区、高港区、姜堰区、医药高新区、农业开发区)户籍、持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低保家庭外无固定收入的三、四级智力、精神残疾人。按照当地低保标准的20%发放。①城镇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按每人每月130元的标准发放;②农村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按每人每月100元的标准发放。

3、政策依据:《市政府关于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泰政发〔2016〕90号)。

4、政策时限:长期。

五、失业金发放

1、覆盖对象:参加失业保险的失业人员。

2、政策内容: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应按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期限决定。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每满1年可享受2个月失业保险金,每次最长不超过24个月。

缴费不满10年,按照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平均缴费基数的45%确定保险金。缴费满10年不满20年,按照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平均缴费基数的50%确定保险金。缴费20年以上,按照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平均缴费基数的55%确定保险金。

3、政策依据:《江苏省失业保险规定》。

4、政策时限:长期。

六、购房补贴

1、受益对象:①在泰来泰大专以上人才以及外来务工人员、进城农民等;②生育二孩、三孩的泰州市户籍家庭(购房时子女均未满18周岁);③退役军人、现役军人;④转让住宅及其房屋附属设施并缴纳土地增值税的个人。

2、政策内容:

⑴购房补贴标准

①对在泰来泰大专以上人才以及外来务工人员、进城农民等在泰州市区内购买首套商品住宅的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实际缴纳契税的50%。

②对生育二孩、三孩的泰州市户籍家庭(购房时子女均未满18周岁)在泰州市区内购买商品住宅的给予补贴,补贴标准分别为实际缴纳契税金额的半额、全额。

③对退役军人、现役军人在泰州市区内购买商品住宅的给予补贴,补贴标准分别为实际缴纳契税金额的半额、全额。

④对个人转让市区范围内的住宅及其房屋附属设施并缴纳土地增值税的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实际缴纳土地增值税金额的半额。

⑵购房补贴办理流程

申请资料:

①《泰州市区购房补贴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

②《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存量房(二手房)交易合同》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③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④契税完税凭证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⑤购房者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一份(验原件);申请土地增值税补贴的应提供卖房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⑥申请首套房补贴:泰州市区不动产登记部门3个工作日内出具的购房者《个人房产登记信息查询证明》原件;购房者身份证明一份:在泰来泰大专以上人才,需提供学历证书复印件(验原件)或工作单位证明;进城农民,需提供土地经营权承包合同复印件(验原件),或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出具的农民身份证明;外来务工人员(非泰州市区户籍),需提供户口簿复印件(验原件);国(境)外人员需提供外事部门认可的证件(如护照等)复印件(验原件);

⑦申请军人补贴:购房者为退役军人的,需提供退役军人证件复印件一份(验原件),填写《退役军人基本情况审核表》,并经户籍所在地市(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核;购房者为现役军人的,需提供现役军人证件复印件一份(验原件),填写《现役军人基本情况审核表》,并经所在部队(团级以上)政治部门及泰州军分区政治工作处审核;

⑧购买二手商品住房的需提供不动产权证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⑨申请人银行卡(借记卡)复印件一份;

⑩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办理流程:

①申请。申请人须为购房者,有多个共同购房者的,须确定其中一人作为申请人及补贴领款人。申请人在购房所在区设置的购房补贴窗口领取《泰州市区购房补贴申请审批表》,按要求填写相关信息,完善所需资料后,向窗口提交申请。

②受理。窗口对申请人所提交资料进行核验,资料齐全的,进入审批程序;资料不全或不清晰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由申请人补充完备。

③审批。经审批认定符合申请条件的,在申请人提交的契税完税凭证和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原件上加盖“已申请购房补贴”条形印章后,退还申请人资料原件,由审批人签署意见,进入核发程序;不符合条件的,注明理由并退还其申请资料。

④发放。审批程序完成后,购房补贴30日内发放到位。

3、政策依据:①《关于有效应对疫情影响促进市区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通知》(泰建发〔2022〕97号;

②《关于进一步释放消费潜力持续推进市区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通知》(泰建发〔2022〕201号);

③《关于进一步优化房地产政策的通知》(泰建发〔2023〕52号)。

4、政策时限:2022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