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来源:税政法规处
- 发布日期:2025-10-09 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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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医疗救助政策
1.覆盖对象:医疗救助对象包括具有本市户籍的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困境儿童,符合条件的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退役军人),组织部门认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入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费的20世纪60年代精减退职职工,市、市(区)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麻风病患者,低保边缘家庭成员,支出型困难家庭中的大重病患者,具有当地户籍的临时救助对象中的大重病患者,以及市、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2.政策内容:
①资助参保。对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困境儿童、符合条件的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退役军人)、组织部门认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入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费的20世纪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麻风病患者按照个人缴费标准的100%资助参保;低保边缘家庭成员、支出型困难家庭中的大重病患者、具有当地户籍的临时救助对象中的大重病患者、市、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按照个人缴费标准的80%给予定额资助参保。
②就医费用救助。就医费用救助主要覆盖救助对象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门诊、住院费用。对100%资助参保对象及市、市(区)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不设起付标准,按85%的比例救助,其中特困供养人员、困境儿童中的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组织部门认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入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门诊按照85%、住院按照100%救助;定额资助参保对象不享受普通门诊救助,起付标准按照我市上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设置,救助比例为70%。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的年度最高救助限额为我市上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倍,其中普通门诊救助限额为1万元,每月救助不超过3次,每次不超过280元;门诊慢性病、特殊疾病和住院共用救助限额。
3.政策依据:《关于印发泰州市市区医疗救助实施意见的通知》(泰政规〔2012〕19号)、《关于印发〈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泰医保发〔2022〕83号)。
4.政策时限:长期。
二、困境儿童
1.覆盖对象:主要针对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重残儿童、重病儿童、贫困家庭儿童、其他需要帮助的儿童。
2.政策内容:全市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补贴标准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4倍。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毒感染儿童,低保家庭、低收入家庭重病重残儿童,其他家庭重病重残儿童、低保家庭非重病重残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分别按照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补贴标准的100%、60%、50%执行;低收入家庭中非重病重残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按照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50%执行。
3.政策依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的通知》(泰政办发〔2024〕14号)。
4.政策时限:长期。
三、残疾人两项补贴
1.覆盖对象: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是补助本市户籍、持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护理补贴的发放对象需为本市户籍,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被评为一级、二级的残疾人。
2.政策内容: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是补助本市户籍、持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生活支出。发放范围和标准为:
(1)低保家庭内的重度残疾人,按照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35%发放生活补贴。
(2)低保家庭内的非重度残疾人,按照当地低保标准的25%发放生活补贴。
(3)低保家庭外无固定收入的智力、肢体、精神、盲视力重度残疾人,按照当地低保标准100%发放生活补贴。
(4)低保家庭外有固定收入但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智力、肢体、精神、盲视力重度残疾人,参照当地低保标准补足其差额发放生活补贴。
(5)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地低保标准两倍以内的“一户多残、依老养残”特殊困难残疾人,按照当地低保标准的60%发放生活补贴。
(6)具有市区(海陵区、高港区、姜堰区、医药高新区、农业开发区)户籍、持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低保家庭外无固定收入的三、四级智力、精神残疾人,按照当地低保标准的20%发放;①城镇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不低于130元/人·月;②农村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不低于120元/人·月。
3.政策依据:《市政府关于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泰政发〔2016〕90号)。
4.政策时限:长期。
四、购房补贴
1.受益对象:符合条件的购房者。
2.政策内容:
①换新购。对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出售泰州市范围内自有住房,并在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购买(买卖不分先后)市区范围内新建商品住房的购房者(含直系亲属),购房总价400万元及以上的补贴8万元、购房总价300万元及以上的补贴6万元、购房总价120万元及以上的补贴3万元。
②组团购。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单位职工一次性团购3套以上(含)新建商品住房的,给予购房款总额2%的购房补贴;企业一次性团购3套以上(含)新建商品住房的,给予购房款总额2%的购房补贴。
③孝心购。对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购买同一小区内新建商品住房总面积超过200平方米(一套或多套)用于爱老护老的,给予8万元购房补贴。
④多孩购。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对生育二孩、三孩的泰州市户籍家庭购买市区新建商品住房的,分别给予购房款总额1.5%、2%的购房补贴。
⑤拥军购。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退役、现役军人购买市区新建商品住房的,分别给予购房款总额1.5%、2%的购房补贴。
⑥进城购。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农村户籍人口购买市区新建商品住房的,给予购房款总额1.5%的购房补贴。
⑦返乡购。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泰州籍在外工作人群购买市区新建商品住房的,给予购房款总额1.5%的购房补贴。
⑧来泰购。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非泰州市区户籍人口购买市区新建商品住房的,给予购房款总额1.5%的购房补贴。
以上购房补贴互不叠加。
3.政策依据:
①市住建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关于持续优化房地产政策的通知》(泰建发〔2025〕44号);
②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25年泰州市区发放购房补贴操作细则〉的通知》(泰建发〔2025〕50号)。
4.政策时限: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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