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3212000022/2024-327871 分类 部门文件 财政、金融、审计
发布机构 市财政局 发文日期 2024-12-30
文号 时效
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泰州市市级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信息来源:市财政局
  • 发布日期:2025-01-06 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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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区)财政局,市各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级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泰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泰政发〔2021〕8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实施方案》(泰政办发〔2019〕7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苏财农〔2023〕81号),以及省级相关涉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制度规定,我局研究制定了《泰州市市级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泰州市财政局       

 2024年12月30日        

泰州市市级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级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管理,推进资金统筹使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根据《泰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泰政发〔2021〕8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实施方案》(泰政办发〔2019〕7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苏财农〔2023〕81号),以及省级涉农专项管理办法等制度规定,结合我市农业农村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泰州市市级财政支农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支农专项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设立,纳入市级财政预算管理,用于推进全市农业农村领域高质量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支农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和管理坚持“量入为出、加强统筹、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突出重点、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市级财政部门和市级业务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支农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一)市级财政部门职责:

1.负责支农专项资金宏观管理和扶持政策研究制定;

2.负责具体支农项目资金新增、变更和撤销等事项的审核工作;

3.会同业务主管部门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管理制度,研究制定具体项目资金实施办法;

4.组织支农专项资金的预算编制、预算执行、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5.审核主管部门提出的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组织分配及下达资金;

6.指导市(区)财政加强资金管理;

7.依法依规公开相关信息等;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市级业务主管部门职责:

1.配合财政部门做好具体支农项目资金的新增、变更和撤销等事项的审核工作;

2.配合财政部门制定资金管理办法和具体项目资金实施办法;

3.按照预算管理要求,编制年度支农专项资金预算;

4.组织做好项目申报、立项、实施和竣工验收等工作,并对专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5.具体实施支农专项资金的预算执行和绩效管理工作;

6.确定资金分配方式,提出具体项目资金分配建议方案;

7.定期向财政部门报备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管理情况;

8.依法依规公开相关信息;

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各市(区)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的管理职责,由各地依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工作需要,参照市级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的分工,按照权责对等的原则,具体落实资金使用管理、项目实施管理、绩效管理、监督检查等责任。

第六条 乡镇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加强属地管理。

第七条 资金使用单位是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管理的责任主体,承担以下责任和义务:

(一)根据年度专项实施意见(申报指南)和相关规定申报项目,对项目申报的真实性、可行性、合规性和完整性负责;

(二)负责项目的日常管理,根据相关项目管理规定,依法依规组织项目实施,建立健全项目实施管理制度;

(三)按规定用途使用项目资金,做好项目资金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四)主动接受和配合相关部门对项目实施验收考核、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和审计等工作。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

第三章  支农预算编制

第八条 支农专项资金主要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政府性基金支出等予以安排。

第九条 编制支农专项资金预算,应统筹安排各类资金,优先使用省以上财政专项资金,并符合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

第十条 业务主管部门按照预算管理相关要求,根据年度工作任务,结合上年度资金使用情况,提出年度预算安排建议,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形成年度支农预算安排草案,报市政府审定。

第十一条 新增项目、预算执行过程中调整项目,由业务主管部门与财政部门会商形成一致意见后,书面提出申请报市政府审批。

第十二条 支农具体项目安排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五年,到期后终止,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到期后需要继续支持的,按照新增项目要求重新申请设立。

第四章  资金支出范围

第十三条 支农专项资金具体支出范围包括:

(一)现代农业发展。主要用于种业发展、优势特色主导产业、农业可持续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农村电商、农业全产业链发展以及农业防灾减灾等。

(二)农业公共服务资金。主要用于动植物疫病防控与处置、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农产品品牌建设、农业信息服务、农业执法监管等。

(三)农业生态保护与资源利用。主要用于耕地质量保护提升,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农业农村废弃物的收集、处理及利用,渔业增殖放流等。

(四)农业科技创新与推广。主要用于农业科技创新、农业技术装备集成与推广、农业农村科技人才培养等。

(五)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主要用于农田建设、农业园区建设等。

(六)水利发展。主要用于水利规划编制、农村水利工程建设和管护、农村河道管护、水利防灾减灾、水资源保护、水土保护、水库移民及水利工程伤残民工补助、水利管理改革以及水利科技创新与推广等。

(七)农村改革与发展。主要用于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衔接推进乡村振兴、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村庄运维管护、农村综合改革等。

(八)农村金融。主要用于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建设、乡村振兴基金、农业保险、农业金融服务事项等。

(九)其他与农业农村发展相关的支出,如驻泰单位补助、镇村一次性补助、村级组织运转补助、基层财政建设补助、农业旅游等新业态。

第五章  资金分配和下达

第十四条 严格遵守“有预算不超支,无预算不列支”的原则,严格执行“零基预算”。严格控制支农专项资金开支标准,不得随意扩大开支范围,不得用于与农业农村、水利等无关的支出,做到专款专用。

第十五条  支农专项资金采用因素法、项目法以及因素法和项目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分配。具体支农专项资金的分配方式由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市级财政部门确定。

实行因素法分配的,业务主管部门应当科学选取分配因素、合理设置因素权重,由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资金分配因素、权重及分配建议,报财政部门审核。

采取项目法分配的,由市级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年度工作任务,结合相关发展规划、各地实际需求等情况,组织项目申报,根据需要采取部门审核、现场考察、专家评审等形式确定项目,研究提出资金安排建议方案报财政部门审核。项目立项后,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应督促项目实施,确保资金按项目实施进度支出。

第十六条  市级业务主管部门研究制定年度专项实施意见,应与财政部门会商后联合行文下发。市级业务主管部门研究制定的项目申报指南,应与财政部门会商后下发,并抄送财政部门。

第十七条  对市(区)的补助资金,由各地根据具体项目管理要求,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及时拨付给项目实施单位和补助对象;对市级业务部门的补助资金,按照市级国库集中支付的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经市政府同意,支农专项资金可统筹用于安排全市农业农村发展各方面的支出。

第六章  资金使用和管理

第十九条 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和市级财政部门应根据项目和资金管理需求,及时制定具体项目和资金使用管理的实施办法。

第二十条 支农专项资金可采取直接补助、以奖代补、政府购买服务、先建后补、贴息、担保费补助等支持方式。各地财政部门可根据项目特点,采取按项目实施进度拨款、“预拨+清算”、在项目建成并通过验收后一次性拨付等方式,具体方式由各地根据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定和本地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第二十一条  各级业务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核实资金支持对象的资格、条件,核查工作任务完成情况,为财政部门按规定拨付资金提供依据。各级财政部门根据业务主管部门提交的资金使用计划按规定拨付资金。

第二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按规定加快项目资金拨付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不得无故滞留、拖延资金拨付。对直接补贴到企业、个人的资金,应当及时发放到位。

第二十三条  各级财政、业务主管部门要加强资金执行管理水平。利用现有数据信息系统,建立市级财政支农专项资金定期调度机制。财政部门应督促业务主管部门对项目绩效目标实现程度进行监控,对发生问题的项目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待项目实施完成后,各级主管部门应将项目实施情况、资金使用及结余情况等一并报相应层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做好前期工作,科学合理编制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实施方案经批复后原则上不得变更,在项目执行期限内,因规划或政策调整、重大自然灾害等情况确需变更的,由项目实施单位提出实施方案变更申请,报原实施方案批复单位重新审批。

第二十五条  项目资金出现结转或结余的,按结转结余资金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绩效管理和财政监督

第二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应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绩效监控、绩效评价及绩效管理成果应用等全过程绩效管理机制,将绩效管理结果作为预算安排、改进管理、完善政策的重要参考。

第二十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对支农政策实施、预算编制和执行、项目绩效等情况实施跟踪监督。业务主管部门应当督促项目资金使用单位加强财务管理、规范会计核算,按照规定用途使用财政资金,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

第二十八条 支农专项资金申报、使用管理中相关单位和个人存在弄虚作假或挤占、挪用、滞留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江苏省财政监督条例》等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泰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实施期限5年,至2030年1月31日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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