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来源:税政法规处
- 发布日期:2019-02-13 1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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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回放
2017年12月8日,蔡某向W市财政局申请公开“新锡路北延项目中:1、征地报批前,你局部门指定的关于此征地补偿费用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存入的账户名称的相关信息;2、征地报批时,你局部门出具的征地补偿费用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落实的相关凭证。”12月21日,W市财政局通过EMS,告知蔡某“不存在上述信息1和信息2,建议其向征地项目所在区相关部门咨询。”
蔡某不服W市财政局的答复告知书,向省财政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要求确认“W市财政局作出的信息公开答复违法,责令其采取补救措施,予以书面答复申请人。”
二、案情处置
省财政厅经过审理,查明新锡路北延项目位于W 市X区,根据该市《关于进一步明确政府重点工程项目投资责任主体的通知》,该项目征地、拆迁安置等前期费用和工程费用由X区全额承担,结合《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W市市区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相关规定,新锡路北延项目征地报批前,由X区财政部门指定账户(即征地补偿预存款账户),用于缴存征地补偿费用和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中安排的社会保障费用;征地报批时,X区财政部门出具征地补偿费用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落实的相关凭证。W市财政局通过信息检索也未查找到申请信息。
省财政厅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三)项,对不属于本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在能够确定信息公开机关的情况下,仅告知申请人向区相关部门咨询,而不告知其具体部门、联系方式,不符合法律规定。因此作出了撤销W市财政局作出的信息公开答复,责令W市财政局在规定时间重新答复。
三、案由评析
本案是一起比较简单的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案例,在查明信息制作机关的前提下,依法回复即可。之所以被撤销,主要在于W市财政局从财政系统保护主义角度,而不是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依法答复。
四、案理启示
随着公民法律意识的增强,今后,财政部门将会遇到更多信息公开申请,如何妥善处理,减少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发生,必须要高度重视信息公开工作,区分处理信息公开事项。《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立法精神在于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政府或部门作为被申请人,应该在这一精神的指导下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在不泄密的前提下尽量为申请人提供方便。条例第9条至第12条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应当主动公开的事项,对于主动公开事项,财政部门应严格按照规定要求主动公开。对于依申请公开事项,也应审查区分,可公开事项,应加强部门之间、处室之间协调,树立服务意识,在规定时间内做好答复工作,对于涉及保密事项、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等不可公开的信息,应当与申请人加强联系,就不可公开的原因、法律依据等进一步解释说明,取得申请人的谅解,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对不属于本机关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在确定信息制作单位的情况下,应明确告知该单位名称、联系方式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