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来源:税政法规处
- 发布日期:2023-03-28 1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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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回放
2021年9月18日,某市采购中心发布某中学实验室设备公开招标公告;10月9日,该采购中心组织开标并发布中标结果公告,B公司中标。
9月26日,A公司提出质疑,因对质疑答复不满意,于10月9日向市财政局投诉,投诉事项包括:1.将“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证书”作为评分项不合法;2.将“投标人在H市内设售后服务(站)点的或者承诺中标后设售后服务(站)点”作为评分项不合理。
受理投诉后,市财政局依法对投诉事项进行了调查取证,听取了采购人和市采购中心意见。经研究,市财政局于11月30日下达了《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认定投诉事项成立,中标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二、争议焦点
1.关于将“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证书”作为评分项问题。
经市财政局审查:2017年11月15日,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工商总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决定废止包括《工商总局关于“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工作的若干意见》在内的26件文件。此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再未对企业开展过“守合同重信用”的评比公示工作。
市财政局认为:国家已停止“守合同重信用”评比,如将此证书作为评分项,对来自未开展此项评比工作省份的企业不公平,该项投诉成立。
2.关于将“投标人在H市内设售后服务(站)点的或者承诺中标后设售后服务(站)点”作为评分项问题。
市财政局认为:财政部曾就此问题作过解答,“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需求将本地化的服务能力作为评审因素,但不能将供应商本地化机构设置设定为评审因素”。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一千二百二十七号)认定“要求供应商在本地有注册的服务机构或者与本地机构有委托协议”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投诉成立。
三、案例评析
采购文件编制是政府采购活动的开端,采购文件的内容对后续采购活动产生重要的影响。采购文件编制的好坏往往成为后续采购活动能否顺利进行的关健。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要依法合理设置采购文件的评审因素、评审办法、评分标准。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供应商所提供的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评审因素应当细化、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采购文件对评审因素的规定不得包含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不合理条件和其他影响公平竞争的内容。
财政部门作为政府采购投诉处理机构,应当严格审查采购文件,尤其是资格性条件或者加分项是否属于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重点关注限制潜在的外地供应商投标的条款设置。在针对投诉人的投诉事项进行审查的过程中,如果发现招标文件出现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的情况,应当积极启动监督检查程序,确保整个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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