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来源:税政法规处
- 发布日期:2023-03-28 1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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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回放
某市代理机构受该市卫健委委托,就某窗帘项目进行公开招标。供应商B公司对评标结果提出质疑,后因对质疑答复不满意投诉至该市财政局。
投诉事项为:S公司法定代表人与D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同一公司股东,两公司属于关联企业,在此项目上共同投标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作废标处理,且两公司注册地址一致,有串通围标嫌疑,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市财政局对相关事实调查后,作出投诉处理决定,认定B公司投诉不成立。
二、争议焦点
1.不同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同为一案外公司的股东,是否构成串通围标?
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关系、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本案中S公司和D公司的交叉关系为其法定代表人同为Q公司股东(Q公司未参与该项目)。两公司并不属于“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关系、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的情形,不构成串通围标。
2.供应商的注册地址相同是否构成串通围标?
本案中,市财政局查看了S公司和D公司的投标文件,未发现文件之间存在相似性。就两公司注册地址相同的问题,市财政局函证询问了当地主管部门。根据主管部门的答复可知悉该地址为当地的集中注册地,该地址上的供应商不止上述两家公司,故不能据此认定两公司存在串通投标行为。
三、案例评析
供应商存在关联关系是否构成串通投标,在实践中应当具体调查分析。围标、串标是政府采购招投标活动中以不正当手段排挤竞争对手的行为,不仅违背了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还严重破坏了有序竞争的市场环境,损害了投标人以及国家的利益,需要高度重视和警觉。87号令第三十七条规定了串通投标的六种情形: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只要符合上述条款中所列举的情形之一,就可以“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从而认定投标无效。
不论是两公司在同一个集中注册地注册,还是两公司法定代表人同为另一案外公司股东,都不属于上述条款所列情形。可见,供应商存在关联关系并不必然导致串通投标,实践中财政部门要在全面调查、准确理解适用法律的基础上,审慎作出认定,维护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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