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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委员会职权的“边”与“界”
  • 信息来源:市财政局
  • 发布日期:2023-08-29 1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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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简要案情

2020年8月18日,C市中心血站通过W公司在C市政府采购网发布“C市中心血站献血纪念品项目”招标公告,2020年9月11日发布中标结果公告。供应商X公司于2020年9月14日提出质疑,质疑事项为“在资格审查的过程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各投标人进行资格性审查,是否有遗漏审查项目”。

2020年9月19日,C市中心血站、W公司对质疑进行答复,称“本项目经评标委员会认真审查,贵单位质疑内容无事实依据,质疑不成立。”

2020年9月24日,X公司不满意质疑答复,向C市财政局投诉。投诉称:(1)评标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查,程序违法;(2)第一中标候选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没盖章,不具有法律效力。请求查实程序违法,依法重新招标。

二、案情处置

C市财政局受理该投诉后,审查该采购项目的相关文书资料发现,无论是采购人或采购代理人均没有出具相关授权委托书,委托评标委员进行资格审查。C市财政局审查认为投诉事项1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四、四十六条,投诉成立;关于投诉事项2,C市财政局调取了第一中标候选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发现证据材料盖章位置与落款位置不一致。根据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第三条要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投标(响应)文件的格式、形式要求应当简化明确,不得因装订、纸张、文件排序等非实质性的格式、形式问题限制和影响供应商投标(响应)”的要求,X公司该投诉事项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投诉不成立。综上,作出中标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的决定。

三、案由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三条规定:“采购人可以要求参加政府采购的供应商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根据本法规定的供应商条件和采购项目对供应商的特定要求,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

一是部门规章明确规定资格审查的主体为采购人 。87号令第四十四条规定:“公开招标采购项目开标结束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二是资格审查的法定职责并不一定要亲力亲为。87号令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明确了资格审查应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进行,沿袭了上位法对于资格审查事项可以委托他人从事的立法精神,但对委托主体作了限制和约束,即资格审查的职责可以委托给代理机构。三是评标委员的职责法律有清晰界定。87号令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了评标委员会的5项职责,并未授权其进行资格审查。

综上,评标委员会不应当进行资格审查,更不可以在没有委托的前提下直接参与供应商资格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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