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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文件不得变相设置差别待遇条件
  • 信息来源:税政法规处
  • 发布日期:2025-06-24 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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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回放

J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受J市交通运输局委托,2023年9月发布J市普通公路货车动态监测设施建设项目公开招标采购公告。采购招标公告发布后,甲公司向采购人提出对该项目招标文件的质疑,对质疑答复不服向市财政局提出投诉请求。投诉事项主要有3项内容:

1.招标文件要求所投动态称重产品检定结果需达到动态5级准确度标准,连续通过5个年度及以上检定,得3分,属于设置或者变相设置供应商规模、成立年限等门槛,限制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2.招标文件对“超限高清号牌抓拍相机”参数要求以“公安部检测机构的检测报告为准”,属于限定特定机构出具检测报告;

3.招标文件“工业交换机”参数要求需“提供工信部检测机构报告或专利证明”,属于限定特定机构出具检测报告和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

J市财政局对被投诉人就投诉事项邀请相关方面的专家对投诉事项进行了论证和审查,并与投诉人和采购人进行了及时有效沟通。采购人对招标文件存在违法违规的采购需求及时发布澄清和变更,投诉人在收到澄清后撤回投诉。J市财政局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作出终止投诉处理的决定,使该采购项目得以顺利实施。

二、争议焦点

一)招标文件评分标准业绩项要求所投动态称重产品检定结果需达到动态5级准确度标准,连续通过5个年度及以上检定,是否存在对企业规模不合理的要求直接或者变相限制或排斥中小企业的问题?

甲公司认为:道路非现场执法系统,目前在国内的技术和运用已趋向成熟,只要产品每年正常维保,均能通过年检,产品连续5年合格,并不能体现出该产品准确度等级的稳定性。设置“产品连续5年合格”,即变相要求供应商成立超过5年,属于在经营年限方面对企业规模的不合理要求,直接限制或排斥新成立的企业,也存在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采购人认为,本项目所采购动态称重设备用于非现场治超执法工作,需全天候对过往重载货车进行动态称重,对核心产品称重设备长时间、高强度工作的稳定性、可靠性要求较高。称重设备连续通过检定的年限长短,能够客观反映出设备性能的高低。

二)招标文件要求提供公安部检测机构、工信部检测机构的检测报告,是否属于以其他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供应商?

甲公司认为:根据国家认证监委相关规定,具备国家认证监委认证的检测机构在执业范围内作出的检测报告均有效。指定特定的检测机构,涉嫌以其他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供应商。

采购人认为:1.公安部安全防范报警系统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所出具的检测报告内容涵盖了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具有较强的权威性和可信度,是比较权威的参考依据。要求提供公安部的检测报告,是为了保证相关设备参数的真实性、有效性。2.要求提供工信部检测机构报告或专利证明,并无特指只认可专利证明,投标人可以选用任意能够满足功能要求的产品参与本项目投标,无倾向性和排他性。

三、案例评析

一)招标文件不得对供应商的经营年限作出变相要求。

    本案中,将产品检测结果“达到动态5级准确度标准,连续通过5个年度及以上检定”作为业绩项,实际上是变相设置供应商生产条件、年限的硬性要求。“产品达到动态5级准确度标准”看似是出于保障产品质量,对所有潜在供应商的统一标准,实际上,产品检测结果必然是生产商的生产条件和水平直接相关,因此无论投标的是生产商还是代理商,最终转化为对生产商生产条件限制。同时要求“连续通过5个年度及以上检定”,存在限制供应商经营年限情形,也是对初创企业实行了差别和歧视待遇。

二)采购人不得限定供应商提供某一特定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对于政府采购中的检测机构问题,检测要求应当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一般情况下,不鼓励采购人要求供应商提供国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以免增加供应商的投标成本,更不得限定某一特定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本案中,采购人要求供应商提供公安部检测机构、工信部检测机构的检测报告,看似公安部、工信部的检测机构更加权威,但实际上,其他经认证的检测机构具备同等资质,其检测报告同样具有证明力。因此指定两部委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规定的“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和歧视待遇情形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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