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来源:税政法规处
- 发布日期:2025-09-24 0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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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回放
H市发布“电子政务外网建设改造项目”招标公告,经评审,确定A公司为中标供应商。B公司对中标结果提出质疑,后对质疑答复不满,遂向H市财政局提出投诉。B公司投诉称,A公司所投标的产品,其官网标注性能值与招标文件中要求的技术参数存在偏离,A公司涉嫌虚假响应,并请求财政局要求A公司提供相应检测报告。
H市财政局在处理投诉过程中,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就中标结果进行说明。原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产品在特定配置条件下,可满足招标文件技术要求。同时,招标文件对此项参数仅要求投标人提供承诺,且A公司已在投标文件中承诺产品符合要求,并提供生产商出具的技术性能说明书作为佐证。据此,财政局认定A公司已实质性响应该技术条款,B公司投诉理由不成立,予以驳回。
B公司对此决定不服,依法向H市政府提起行政复议,主张财政局审查不充分,应当要求A公司提供相应检测报告。经审理,H市政府认为原处理程序合法,审查充分,遂作出复议决定,维持H市财政局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
二、焦点问题
财政局对投诉的审查是否充分适当?
本案争议的实质在于,财政局对被投诉内容进行审查过程中,需不需要请中标供应商A公司提供所投产品的检测报告来证明所投产品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参数要求。
投诉人B公司认为,中标产品在官方网站公开的最低性能参数为130.2Tbps,低于招标文件要求的170Tbps,不符合技术标准。财政局应当要求中标供应商A公司提供产品检测报告。
市财政局在处理投诉过程中,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开展复核,原评标委员会认为,A公司所投产品的技术参数为可变值,其上限性能超过170Tbps,因此能够满足本项目要求,此外,产品制造商也已出具证明函,确认其产品符合本项目技术标准。财政局审查后认为,A公司已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在投标文件中书面盖章承诺产品符合参数要求,并附有生产商出具的性能说明,已满足实质性响应要求,且招标文件并未要求投标人提供产品检测报告,因此B公司投诉理由不成立。复议机关也认为财政局已经履行了审查责任,且程序合法、审查充分。
三、案件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原则上采用书面审查的方式。由此可见,财政局投诉审查范围应当限于政府采购活动。
在对投标产品是否符合招标文件技术参数标准进行审查时,审查范围不宜突破招标文件的规定,应主要关注以下两点:一是供应商在投标材料中是否已经完成对招标文件要求的有效响应;二是投标产品在客观性能上是否能够满足技术参数需求。本案中,招标文件对核心技术参数的响应方式仅要求供应商出具书面承诺,未要求提供检测报告或实测数据。B公司主张财政局应要求A公司补充提供检测报告,超出招标文件的要求。财政局未采纳该主张,仍以供应商的承诺函及生产商出具的证明函作为审查依据,认定其已构成实质性响应,处理决定合法适当。
实践中,部分财政部门在投诉处理中要求中标人补交检测报告,用以核实是否实际满足技术参数,表面看是加强审查,实则已超出对采购活动的审查,提前介入履约审查,属“超前审查”。此举既违反政府采购的法律规定,也额外增加了供应商的义务,逾越了财政部门的法定监督职权。
此外,政府采购活动中,涉及技术参数的投诉事项往往具有高度专业性,需要依赖具备相关知识背景的专家进行判断。财政部门作为采购监督管理机关,在处理涉及技术争议的投诉案件时,应当充分考虑专家意见,并结合相关证据材料进行综合判断,依法有据地作出投诉处理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