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3212000022/2026-327926 | 分类 | 部门文件 |
| 发布机构 | 市财政局 | 发文日期 | 2026-09-03 |
| 文号 | 泰财规〔2026〕2号 | 时效 |
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信息来源:市财政局
- 发布日期:2026-09-18 1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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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区)财政局、民政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级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江苏省财会监督条例》、《江苏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财社〔2025〕14号)、《泰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泰政发〔2021〕88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精神,经研究,制定《泰州市市级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泰州市财政局 泰州市民政局
2026年9月3日
泰州市市级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级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支持引导市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江苏省财会监督条例》《江苏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泰州市养老服务条例》《泰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补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级安排的一般公共预算、福利彩票公益金,用于支持市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建设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专项补助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使用管理遵循依法规范、公开透明、奖补结合、注重绩效、全程监督的原则,由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共同管理。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四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
(一)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养老机构的建设和运营补贴;
(二)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康复辅具配置(租赁)、家庭居家适老化改造、家庭养老照护床位设置和运营;
(三)开展养老服务标准化和信息化建设,支持养老机构安全生产设施设备更新、消防安全建设与监管等相关工作;
(四)政府购买居家养老上门服务;
(五)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和护理补贴,保障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失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的基本养老服务;
(六)向居家的独居、空巢、留守、失能(失智)、重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特殊困难老年人开展探访关爱与帮扶服务;
(七)养老服务专业化职业化人才培养和激励,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培训、入职补贴和岗位津贴;
(八)开展老年人能力评估服务、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养老服务项目的评估、验收和监管,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资金使用管理审计;
(九)市级及以上政府确定实施的养老服务领域民生实事项目和养老服务改革创新试点项目;
(十)其他政府购买社会养老服务支出。
专项资金不得超范围、超标准、超预算使用;不得无故滞留、拖延资金的拨付;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资金;不得擅自变更资金用途、项目计划和内容;不得用于公用经费等一般性支出;严禁违规用于发放个人奖金、津补贴;严禁建设楼堂馆所、新形象工程等;严禁用于法律法规禁止的支出事项。
第三章 资金分配和拨付结算
第五条市级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资金以因素法分配为主、项目法分配为辅。因素法具体考虑人口分布、财政配套资金和绩效考核。其中,人口分布以各区上一年度末60周岁以上户籍老年人口数为准,资金分配因素占比40%;财政配套资金以各区上一年度安排的区级一般公共预算、福利彩票公益金用于户籍60周岁以上老年人口的人均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资金额为准,资金分配因素占比30%;绩效考核以省民政厅、省财政厅通报的上一年度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补助专项资金绩效考核结果为准,资金分配因素占比30%。上述分配因素及权重,将根据省、市养老服务发展需要适时调整优化。项目法根据省、市级确定并下达任务清单的项目进行分配。
因素法分配资金=市级转移支付资金总数×(各区60周岁以上老年人口数/市区60周岁以上老年人口总数×40%+各区财政安排人均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经费/市区财政安排人均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经费总和×30%+各区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绩效考核得分/市区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绩效考核总得分×30%)。
第六条市财政局、市民政局要根据国家、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养老服务发展方面重大决策部署,以及全市养老服务发展阶段性重点任务事项等,确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资金使用计划和重点支持范围,及时分配下达资金预算。
第七条各区民政部门应结合省市民政工作要点、本地区养老服务发展需求,积极筹措资金,科学编制预算,明确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重点事项和养老服务领域民生实事项目的资金需求。各区财政部门收到省级、市级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资金后,可将其与本级财政安排的养老服务相关资金统筹使用,但应全部用于养老服务领域相关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第八条各级财政、民政部门以及专项资金具体使用单位,要按照财政预算和国库管理有关规定,加强专项资金管理,规范预算执行管理。专项资金拨付要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涉及政府采购的,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为更好地发挥资金示范引领作用,推动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各区应按季或按项目进展做好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经费结算,经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审核后及时拨付。
第四章 管理职责
第九条市财政局的主要职责:会同市民政局研究资金扶持政策,并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和执行;审核专项资金分配建议并按规定下达资金预算;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市民政局的主要职责:研究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相关政策,参与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采集养老服务相关数据、研究资金支持重点,编制资金年度预算,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对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情况进行监督;对资金使用进行监督,按规定实施绩效管理工作;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各区财政部门的主要职责:执行专项资金预算,并按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定拨付资金;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工作,并对专项资金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各区民政部门的主要职责:负责专项资金申请资格审核认定,定期对补助发放对象开展复核工作;结合本地养老工作实际与资金使用方向,提出分配、使用建议;负责项目执行过程中的监督管理,向同级财政部门和市级民政部门报送资金使用、项目实施情况等资料;落实辖区内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具体工作;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专项资金使用单位的责任与义务:负责项目日常运营管理,在项目实施出现重大变动时及时向属地民政、财政部门报告;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规范开展财务管理、会计核算,按要求完成绩效自评价;配合做好监督检查、考核验收、资金清算、绩效评价及审计工作;对项目实施质量、报送所有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承担主体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章 绩效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应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要求,建立健全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绩效监控、绩效评价及绩效管理成果应用等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预算安排、调整预算和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市财政局、市民政局有权对各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区财政、民政部门应及时提供资金分配涉及的基础数据,并对其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十六条各区财政、民政部门应每年对本行政区域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资金投入和使用情况开展自查,在规定时间内上报绩效自评报告,主动配合市财政局、民政局开展核查和绩效评价。资金使用单位落实内部财会监督主体责任,强化资金使用日常内控管理。
第十七条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应自觉接受审计、纪检监察部门监督,注重加强监督结果运用。
第十八条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管理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对有关单位和个人以虚报、冒领、伪造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的,除责令改正、追回、停拨专项资金外,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上级和本级政府及其相关工作部门就本办法中有关内容作出新的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26年10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30年9月30日。《泰州市级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泰财规〔2023〕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