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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C先生诉讼费收费信访案
  • 信息来源:税政法规处
  • 发布日期:2019-09-30 0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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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回放

C先生因与他人财产损害赔偿发生纠纷,经区人民法院一审败诉,遂向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2017115日,因未按时缴纳诉讼费经区法院催缴后仍未缴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C先生自动撤诉处理。

2018411日,市财政局收到C先生信访投诉,投诉事项主要包括:(1)区人民法院无权向其催缴上诉费;(2)上诉案件受理费标准于法无据;(3)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错误。2018425日,市财政局作出《信访答复意见》,告知其信访事项第(1)、(3)两项不属于财政部门职责,建议其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信访事项(2)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C先生的上诉请求,认为C先生上诉并收取诉讼费符合法律规定。

二、案情处置

    2018529日,C先生向市人民政府申请复查。经审查,具体承办复查的市信访局认为,市财政局对C先生投诉事项处理不符合《信访条例》规定,要求重新处理。同年611日,市财政局按信访局要求做出《信访事项告知书》,告知C先生提出的“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643元于法无据”是预交行为;对发生的收费行为,可通过法定途径向本单位提出。其他两项事项建议向市法院提出。

三、案由评析

本案中对于C先生的第(1)、(3)两项诉求不属于财政部门职责,且根据信访条例规定,应当向法院直接提出没有争议。争议焦点在于第2项诉求法院预收诉讼费的问题。

第一,C先生的诉求行为是否属于信访受理范围。根据《诉讼费缴纳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财政部门对于法院的诉讼费具有监督、管理的职责,C先生向财政部门提出诉求于法有据。市财政局在第一次答复过程中,认为虽然是预交诉讼费的行为,但二审法院已经作出按撤诉处理的裁定,且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该裁定不可上诉、申请再审,C先生的实际权利已经受到影响,且没有司法救济途径,故属于信访事项范畴,依法应当答复。但市信访局认为该收费是一个预交行为,实际并没有发生,对C先生的权利没有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信访事项范围,因此C先生向财政机关提出的诉求均不属于信访事项范畴。根据市信访局的要求,市财政局第二次答复时,在告知诉讼费计算办法后提出,申请人只能对已实际发生的收费行为提出异议,且需要通过法定途径提出。

    第二,诉求行为的信访处理程序。市财政局第一次答复因为是对C先生的第(2)项信访事项做出确认和回复,所以采用的是答复书的形式;第二次答复认为不属于信访答复范围,所以采用的是告知书的形式。第一次的答复书,当事人可以向上级部门申请复查,上级部门作出答复;第二次的告知书,当事人如果向上级部门申请信访复查,因涉及通过法定途径处理,上级部门将直接驳回。C先生向市信访局申请复核后,市财政局根据市信访局的要求,重新向C先生送达了信访告知书。

四、案理启示

    信访工作新事多、难事多,必须解放思想、与时俱进、不断创新,不能机械套用传统模式,简单依赖惯性思维。财政机关实际处理的信访件相对较少,对信访事项的把握并不十分准确,在信访事项边界的理解上也存在差异。因此,相关人员要认真学习信访工作法律法规,并对照《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清单》,对信访进行分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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