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来源:税政法规处
- 发布日期:2019-04-11 1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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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回放
2017年9月底,某市某行政机关下属单位甲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乙采购工作设备。该政府采购项目于2017年10月9日发布询价公告,10月17日完成询价,10月18日发布成交公告,确定成交供应商为A公司。参与该项目采购活动的B公司因询价通知书中要求天然细沙50KG,而其报价文件中标注细沙35KG,被评标委员会认定为重大偏离,不符合要求予以拒绝。B公司于10月18日向采购人甲单位提出质疑,认为参加本次询价采购活动的C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未按询价通知书签署、盖章,按照询价文件规定,应当予以拒绝,故参加本次询价活动的供应商不足3家,应当流标。甲单位于10月23日就质疑进行了答复,乙代理机构亦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了答复,B公司对答复不服,于2017年10月27日向M市财政局提出投诉。
二、案情处置
M市财政局于10月27日收到并受理了该项投诉,并于10月31日向采购人甲和采购代理机构乙送达了投诉书副本,甲乙均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了书面情况说明。经调查,C公司在询价文件中针对本项目出具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有法人代表签字和公司盖章,在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处亦有该项目代理人签字,且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中委托事项、委托权限、委托期限均明确。虽授权委托书中授权代表划线处空白没有填写授权代表姓名,但授权委托书要素齐全,故认定该份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形式上有瑕疵,仍合法有效,不影响C公司参与询价的资格。据此,M市财政局依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项,作出驳回投诉的处理决定。B公司不服,于2017年11月19日向复议机关提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认为,M市财政局依法受理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投诉处理决定,认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作出驳回投诉的处理决定并无不当,申请人B公司复议理由不成立,决定维持M市财政局作出的处理决定。
三、案由评析
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准确,无论是作出行政裁决的财政部门还是作出复议决定的复议机关对事实的审查和认定均不存在不同意见。
四、案理启示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准入门槛降低,代理政府采购项目的业务水平参差不齐,随之而来的是需要处理的政府采购投诉数量不断增加,这不仅给财政部门带来了新的考验,也对财政部门依法行政提出了更高要求。在处理不断增加的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过程中,财政部门应注意三点:
第一,确保程序合法。程序合法是法治的基本要求,是降低法律风险的必要措施,程序的错漏可能带来行政决定被确认违法的后果,对部门的法治形象和执法权威是一种损害。处理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必须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特别要注意各类期限、送达手续、听取相关供应商的陈述申辩等。
第二,加强调查取证。证据是处理决定合法的实质性依据,确保证据充分与程序合法同样重要。财政部门处理政府采购投诉的具体机构在接到投诉申请后,应当根据投诉事项调查相关的采购文件、采购程序,必要时可以委托相关单位或者第三方开展调查取证、检验、检测、鉴定。
第三,严格法制审核。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将与投诉有关的所有书面材料交部门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合法性审查是必经程序。合法性审查主要对作出处理决定的主体、程序、法律适用等内容进行二次确认,法制机构认为处理决定内容或者过程存在瑕疵或不当的,应当积极与政府采购管理机构、部门法律顾问或者政府采购法律专家咨询沟通,确保审查意见严谨专业,促进依法行政、依法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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