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来源:税政法规处
- 发布日期:2019-04-11 1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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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回放
2017年4月12日,Z市财政局收T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Z市财政局支付2010年第6批次及第13批次涉及F村6组的征地补偿款的《预算拨款凭证(回单)》。Z市财政局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查阅了2010年第6批次及第13批次涉及F村6组征地的相关文件及补偿款支付相关凭证,于2017年4月26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告知书》,向T公开了征地补偿款的《财政资金支付凭证(回单)》。
T不服告知,向S市财政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7月14日,S市财政局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维持Z市财政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告知书》。
T不服复议决定,向K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9月15日,K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9月28日,K市人民法院作出行政判决:驳回原告T的诉讼请求。
T不服一审法院行政判决,于10月9日向S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8年1月29日,S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案情处置
申请人T称,Z市财政局向其告知的《财政资金支付凭证(回单)》不符合申请人的申请内容《预算拨款凭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2017年5月17日,Z市财政局收到S市财政局发出的《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后,针对被申请人T的复议请求和理由,收集、整理了当初作出信息公开答复的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并于5月26日,向S市财政局提交了《行政复议答复书》。
Z市财政局辨称,虽然其公开的政府信息名称不是《预算拨款凭证(回单)》,但其内容即为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实施细则》(财预字[1989]68号)第四十二条之规定,“预算拨款凭证”作为库款支付凭证在各级财政部门的预算拨款,同城预算拨款及拨款的缴回中使用。为规范财政收支管理,提供财政资金使用效益,Z市财政局自2004年起开展了市镇两级国库集中收付改革工作,建立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所有财政性资金都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管理,收入直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支出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支付到商品和劳务供应者或授权支付单位。根据上级财政部门关于财政资金直接支付使用《财政资金直接支付凭证》、授权支付使用《财政资金授权支付凭证》的要求及格式,并参照总预算《预算拨款凭证》的格式,设计了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凭证格式并定名为《财政资金支付凭证》。国库集中支付财政资金统一使用《财政资金支付凭证》。T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中的2010年第6批次及第13批次涉及F村6组的征地补偿款的支付即属于国库集中支付的范围,Z市财政局将该征地补偿款支付给F村的过程中按规定使用了《财政资金支付凭证》,故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即为《财政资金支付凭证》。
S市财政局经调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第十八条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预算拨款凭证>样式的通知》第二条,可以看出《预算拨款凭证》即为财政部门的拨款凭证,属于支付凭证,而Z市财政局提供的《财政资金支付凭证(回单)》所反映的内容也是申请人所申请的两个批次中Z市财政局拨付给F村6组的两笔土地补偿款,虽《财政资金支付凭证(回单)》是在Z市国库集中收付改革后所使用的、与申请人所申请的《预算拨款凭证(回单)》的具体名称不一致,但Z市财政局所公开的信息并无不当,并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三)案由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T申请的《预算拨款凭证(回单)》与Z市财政局告知的《财政资金支付凭证(回单)》名称不一致,故T认为该告知内容不合法。
K市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政府信息公开焦点应为原告T申请的内容是否属于应公开信息,被告Z市财政局是否履行了信息公开的义务,对于公开的信息内容准确与否并不属于信息公开案件审查范畴,对于公开的信息名称与原告申请的是否一致亦不影响被告履行信息公开职责的合法性。且本案被告Z市财政局在案件审理中亦向法院举证说明了该支付凭证内容亦为原告申请的拨款凭证,因此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S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关于上诉人提出的《财政资金支付凭证(回单)》在名称上与其申请公开的《预算拨款凭证(回单)》不一致的上诉理由,Z市财政局已经就其公开信息与上诉人申请公开信息之间在名称上的区别进行了举证并作出了合理说明,上诉人该项上诉理由缺乏依据,故不予采纳。
(四)案理启示
本案的实质是申请人因告知的信息与其申请的信息名称不一致而进行行政复议进而行政诉讼的一系列的相关行为。在本案处理过程中:Z市财政局于2017年4月12日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经单位内部调查,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和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于2017年4月26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告知书》(包括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并于4月27日以邮寄方式告知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依法、依规、准确、及时作出了答复告知,充分体现了依法行政的法治精神。二是在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阶段,积极配合相关部门提供相关资料,材料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体现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法治原则,为维持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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