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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某公共自行车采购案看政府采购政策执行
  • 信息来源:税政法规处
  • 发布日期:2019-07-24 1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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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回放

L市政府采购中心受L市民信建设有限公司委托发布招

标公告,组织L市公共自行车交通服务系统建设、运行服务项目招标,招标公告发布后,10家企业参与报名,5家企业参与现场投标。招标活动在2017年11月7日如期举行,经评标委员会评审,A公司被推荐为预中标供应商,采购中心就中标结果进行了网上公示。

网上公示有效期内,B公司向采购中心发出《质疑函》,提出两点质疑:1、采购中心违反法律及招标文件的规定,接受了不符合报名条件的自然人报名,投标报名程序存在瑕疵。2、对本项目的开、评标没有进行全程录音录像,且开、评标过程中部分环节没有在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进行。3、中标人A公司在评标过程中所演示的投标方案侵犯了B公司的专利权。

采购中心接到质疑后,立即针对质疑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在规定时间内作出了《质疑答复书》,驳回了B公司的质疑。

B公司对采购中心的答复不满意,于是向财政局递交《投诉函》,投诉事项为:1、采购中心违反法律及招标文件的规定,接受了不符合报名条件的自然人报名,投标报名程序存在瑕疵。2、对本项目的开、评标没有进行全程录音录像,且开、评标过程中部分环节没有在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进行。3、中标人A公司在评标过程中所演示的投标方案侵犯了B公司的专利权。

二、案情处置

财政局受理投诉后,听取了采购中心对质疑情况的汇报,对相关资料进行了审查,调取了相关证据材料,作出如下处理:

1、2018年1月24日下午,财政局就投诉事项在L市财政局四楼会议室组织了听证会议,B公司、采购中心均出席会议。财政局查阅了采购中心提供的监控录像资料,有证据证明采购中心对本项目依法全程监控录像,但在实物演示过程中未进行录音。针对存在的该情况,财政局认为采购中心评标程序中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采购结果,故就该问题向采购中心作出《责令改正通知书》并收到采购中心的《责令改正回复》。

2、2018年1月29日,向B公司作出《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驳回了B公司的投诉请求。

进入行政复议阶段:

B公司对财政局2018年1月29日作出的《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不服,向L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财政局在规定时间内向L市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2018年6月12日,财政局基于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依法重新作出《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认为被投诉人对本项目在政务服务中心大楼四楼、五楼开评标过程进行了全程录音录像,但对投标人在政务服务中心大楼前广场上的实物演示过程没有进行专门录音录像的投诉事项成立。鉴于投诉人与被投诉人及其他有关供应商均在现场参与了实物演示过程,财政监管部门工作人员也全程监督了开、评标及实物演示过程,未发现影响公平公正的行为,故该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并对采购中心作出《责令改正通知书》。

 B公司对财政局2018年6月12日作出的《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不服,再次向L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财政局在规定时间内向L市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三、案由评析

不难看出,争议点主要是在实物演示环节是否进行录音录像。财政部公布了第87号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本办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2004年8月11日发布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同时废止。依据财政部87号令《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开标、评标现场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录音录像应当清晰可辨,音像资料作为采购文件一并存档。”财政部令第18号未明确该事项。新政策发布后,采购中心未能及时整改落实到位,

虽然对本项目依法全程监控录像,但在实物演示过程中未进行录音。但财政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全程监督了开、评标及实物演示过程,未发现影响公平公正的行为,故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

四、案理启示

 1、熟练掌握政策法规,依法依规开展政府采购招投标工作。组织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学习,熟练掌握运用政府采购法律政策,及时更新政策要求、完成有关工作整改,依法依规、有理有据开展政府采购工作。

2、源头消除隐患,避免矛盾激化。加大《政府采购法》的宣传力度,提高政府各部门法治意识,有效排查矛盾纠纷,合理评估项目存在风险隐患,源头上规避潜在的质疑投诉,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确保政府采购流程公平、公正、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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