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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度假区采购案引发的行政诉讼
  • 信息来源:税政法规处
  • 发布日期:2019-02-13 1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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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回放

Q市某度假区一工程项目按规定程序进行招投标,并发布预中标公示,其中排名第一为某工程局组成的联合体(简称五局),排名第二为河南某公司组成的联合体(简称河南公司),度假区根据评审报告推荐的候选排名,通过谈判与排名第一的五局达成一致意见,双方签订谈判备忘录,并发布中标结果公示。

河南公司对五局中标情况提出质疑,度假区发函给河南公司,认定五局不符合招标文件申请人资格,其投标为无效投标,取消资格,本次招标按废标处理,并网上公示。

河南公司向度假区发出质疑函,要求其撤回“本次招标按废标处理”的公告内容,按招标文件规定预中标,并对度假区的答复不满意。向Q市财政局投诉,投诉事项1.被投诉人认定中标无效并重新招标不当。投诉事项2.被投诉人未发采购结果谈判通知给投诉人不当。

Q市财政局经审查有关材料;针对事项1:度假区作出废标符合有关规定。针对事项2:河南公司的投诉事项因采购活动已经结束,招标文件没有明确继续组织采购活动的条款,并告之相应的权利。

河南公司认为Q财购决字[2017]X号投诉处理决定书,将使该公司丧失作为此前招标合格第二中标候选人与采购人进行采购结果谈判并中标的机会,因此提起行政诉讼。

二、案件处置

财政局聘请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某等二人与负责人出庭应诉,H市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六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河南公司停止执行Q财购决字[2017]X号投诉处理决定书的申请。

三、案由分析

河南公司认为Q财购决字[2017]X号投诉处理决定书,将使该公司丧失作此前招标合格第二中标候选人与采购人进行采购结果谈判并中标的机会,导致国家和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同时也将使申请人蒙受难以弥补的损失,因而提起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条规定,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停止执行:(二)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本案中,案涉的Q财购决字[2017]X号投诉处理决定书的执行并不会对原告的合法权益造成难以弥补的的损失,退一步讲,即便上述处理决定最终被认定为违法,原告也可以依法提起诉讼,请求有关部门赔偿其合法损失,故原告提出的停止执行Q财购决字[2017]X号投诉处理决定书的申请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法院予以驳回。

四、案件启示

1.行政行为必须按法律法规实施,这是胜诉的前提,Q财购决字[2017]X号投诉处理决定书是按相关的法律法规作出的。

2.当行政诉讼发生后,按照法律有关规定,组织专业律师、案件当事人分析研究案情,提出诉讼答辩方案,提供有关证据材料和法律依据,律师按期完成答辩状、诉讼代理词,并按审理法院的要求,律师和负责人按时到场进行出庭应诉、答辩。严格执行庭审期间的有关规定,遵守庭审要求,进行答辩或应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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