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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特定的评审因素是否构成不合理条件
  • 信息来源:税政法规处
  • 发布日期:2020-07-13 0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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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回放

2018年12月18日,投诉人N公司对“J市H社区卫生服务中心CT采购项目投诉,投诉人认为:1.采购文件关于技术参数条款*1.8要求设备厂家具备CT设备核心部件的自主研发,生产能力(球管,探测器,高压发生器为同一品牌),歧视排除国产设备,违反招标法律规定、违反国家政策制定,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2.采购文件关于技术参数条款*1.2要求设备名称为16排32层螺旋CT系统/一套,具有明确定语限制CT档次,极易对评审专家进行误导,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投诉请求暂停该产品的采购并修改采购文件,并按修改后的采购文件开展采购活动。

二、案情处置

J市财政局受理投诉后,依法向Y市H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发送了投诉书副本并要求其提供书面答复。J市财政局根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及投诉人提供的材料及审查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五十六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三十一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J市H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当修改采购文件,并按照修改后的采购文件开展采购活动。

2、驳回投诉人的第一项投诉。

三、案件评析

关于投诉1、采购文件约定“设备厂家具备CT设备核心部件的自主研发,生产能力(球管,探测器,高压发生器为同一品牌)。”J市财政局认为采购人可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在采购文件中设定与采购服务质量相关的评审因素是合理的,由于该约定不是资格条件,是打分项,并且评分标准适中,符合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

关于投诉2、采购文件关于技术参数条款*1.2要求设备名称为16排32层螺旋CT系统/一套。J市财政局认为采购人在确定采购设备参数表述上前后矛盾,*和★不对应,16排螺旋CT要求探测器排数≥24排,同一评审因素探测器排数≥24排既有带*的又有非带*的,并且带★的条款出现负偏离时扣分标准不明确,存在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情形,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J市财政局作出投诉处理决定后,N公司认可了处理结果,未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四、案理启示

政府采购是为了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障市场的良好竞争机制,政府采购的程序合法更能彰显政府的公信力,因此政府采购程序的公平、公正、符合法律显得尤为重要,应对于政府采购行为中的违法行为实行零容忍,及时予以有效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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