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来源:税政法规处
- 发布日期:2020-10-12 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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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回放
2018年9月21日,某省招标代理公司受某县水利局委托,在某省政府采购网发布该县城乡水环境巩固提升工程PPP项目资格预审公告,最终有11家社会资本方通过资格预审并于2018年10月22日在某省政府采购网挂网公示,公示期内未收到任何质疑。该项目于2018年11月9日在某省政府采购网招标,并于2018年12月7日在某省政府采购中心开标, A联合体公司与B联合体公司均参与了投标,最终B联合体公司中标。A联合体公司于2018年12月10日向某县水利局以及某省招标代理公司提交了质疑函,某县水利局于2018年12月16日对质疑函做出书面回复。
A联合体公司对某县水利局质疑回复仍不满意,并于2019年1月2日向D县财政局递交投诉书,提出两项投诉事项:一是对于B联合体成员中某公司为“某县城乡水环境巩固提升工程PPP”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单位,其不具备参与该项目投标资格,A联合体公司认为应当取消B联合体公司投标资格,撤销B联合体公司预中标;二是A联合体公司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质疑,不存在超过质疑期限情形。
经审查,2019年1月31日,D县财政局作出投诉处理决定,驳回了A联合体公司的投诉。
二、案件处置
D县财政局在受理A联合体公司提交的投诉书后,进行了调查取证。一是向某县水利局、某省招标代理公司以及相关预中标供应商进行了调查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材料;二是根据投诉书第一项,组织原评审专家组全体评委于2019年1月10日进行投标资格复审。评审小组根据复议结果对中标情况进行重新认定,维持原评审结果;三是对投诉内容第二项,A联合体公司于2018年12月10日已向某县水利局及某省招标代理公司提出此项质疑,某县水利局于2018年12月16日对质疑函作出了回复,该项目于2018年11月9日在某省政府采购网挂网招标,在公示期内没接到任何企业的质疑和投诉,现在才质疑,已过期限,A联合体公司对某县水利局质疑回复第二条解释没有异议。同时D县财政局也在第一时间向A公司通报了评审结果,A公司表示无疑义。
三、案件评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政府采购类案件,该案件的焦点在于:前期参加可行性研究编制的B联合体成员中某公司是否有资格参与投标,D县财政局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以及《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导则》第六条规定,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勘察设计文件的编制单位可以参与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投标,也明确了可研单位可以参与后期工程投标,并且财政部国库司在财政部官网通过咨询解答也给予了明确的答复,前期只参与项目可研的单位后期可以参与PPP项目的投标。因此,此次采购项目上,程序合法,专家委员会评审结果无误,D县财政局认同评标委员会的评审结果。
四、案件启示
财政作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当事人在政府采购中的投诉要注意程序方面的细节,严格按照法定时限和形式进行处理。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认为有必要时,财政部门可以调查取证,不能因为怕麻烦而不展开调查,必须主动为当事人考虑,采取必要的调查手段,查清事实,这样才有助于做出公正的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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