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来源:税政法规处
- 发布日期:2020-10-12 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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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情况
J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受J市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办公室委托,对J市3号地块征收实施单位服务,以公开招标方式组织政府采购活动。在采购公告发布后某房屋征收公司于2018年8月6日对采购文件提出了质疑。质疑主要内容:采购文件中人员综合实力,投标人提供地级市房产管理部门颁发的《征收实施人员岗位证书》,执业区域为T地区的人数:3人及低于3人不得分,每增加1人得1人,最高得22分(以近12个月缴纳社会保险为准)的评分标准设置无依据。该房屋征收公司因对质疑答复不满,于2018年8月23日进行投诉。
收到投诉书后,J市财政局依法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受理投诉事项并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八条规定,于2018年8月28日向J市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办公室及J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出暂停该采购活动通知书。2018年9月3日J市财政局针对投诉人投诉事项向采购活动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发出调查函,投诉人和被投诉人都及时予以回复。2018年9月19日J市财政局请原评审委员会对该项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评审资料等等进行了复审,复审过程中发现三家资格符合的供应商中有一家供应商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盖章,符合性审查不通过。评审委员会复审结论为:该项目有效供应商只有2家。2018年9月21日J市财政局根据审查结果及评审委员会复审结论,发出了投诉处理决定书。2018年10月25日投诉人不服处理决定,向J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2019年1月21日J市人民政府维持处理决定。
二、案件剖析
该项目征收服务承接主体是房屋征收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T市房屋征收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登记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与工作人员依法建立劳动关系,但根据投诉人和被投诉人调查回复及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设置12个月时限的养老保险作为评分标准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依据,因此J市财政局部分支持了投诉人的投诉事项。同时为慎重起见, J市财政局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请原评审委员会对该项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评审资料等等进行了复审,复审过程中发现三家资格符合的供应商中有一家供应商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盖章,符合性审查不通过。评审委员会复审结论为:该项目有效供应商不足3家,应予废标。
三、案件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责令采购人废标。因该项目2018年8月21日网上公示为预中标供应商,并未最终确定为中标供应商,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款规定,未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四、案件启示
(一)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要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内控制度。一是要提高采购文件的编制水平。对照政府采购负面清单,按照政府采购政策,公平、公正地编制采购文件,就可以大大降低供应商质疑的概率。二是要重视供应商质疑的处理。供应商对采购过程或结果不满意首先应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如果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处理质疑得当,供应商对质疑答复满意,则不必进入投诉程序。
(二)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处理投诉事项时既要正确对待又要慎重处理。监管部门在处理政府采购投诉事宜中应做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属于受理范围内的按规受理,应调查取证或听证的积极开展调查,确保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处理,尽到监管部门应尽的职责,切实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评审专家的评审能力水平要进一步提高。该项目的评审专家对项目的符合性审查没有仔细审查,没有发现无效投标的文件,使本该废标的项目得以继续评审下去,继而引发了投诉。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要在评审专家管理方面多下功夫,加强政府采购专家培训力度,不断积累优质专家资源,优化专家队伍,使专家能够为政府采购提供高效、严谨、负责的评审、论证、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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