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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监管的“线”与“度”
  • 信息来源:税政法规处
  • 发布日期:2021-02-25 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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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回放

2020814日,Z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Z公司)受C市公安局委托,发布C市公安局经侦基地窗帘采购及安装项目招标公告,8月21日、8月27日分别发布补充公告,911日开标并发布中标公告。供应商B公司参与投标,并于820日向Z公司提出质疑。827日,Z公司就质疑事项作出书面答复。

由于对质疑答复不满,B公司于9月1日向C市财政局提出投诉,投诉称:(一)招标文件中服务方案评分因素未量化;(二)评分细则“业绩”中需提供201771日以来投标人独立实施的类似采购项目业绩及金额证明等材料,该评分项设置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三)评分细则“资信、资质、实力及技术证明”中2:投标人具有信用等级证书AAA级,每提供一项得1分,最高2分,该设置不合理,B公司请求取消或修改该项目中不合理条款。

二、案情处置

C市财政局受理该投诉后,随即按照《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审查,实施了以下调查措施:审查该采购项目相关的文书资料;召开了专家论证会及原评审委员会论证会;咨询了C市社会信用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意见;听取单位法律顾问意见建议。经过相关审查论证,C市财政局作出投诉事项(一)、(二)不成立,投诉事项(三)成立的处理决定。

三、案由评析

本案的焦点是信用等级证书AAA级可否作为政府采购的评审因素,是否存在不公平竞争的情形。

AAA级信用企业证书属于市场机构自行组织出具的认证,非国家强制要求,企业是否需要申办完全是企业自主的市场经济行为,企业获得AAA级信用证书必须满足三年财务指标增长率、三年市场占有率、利润、销售额等方面的要求。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的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 

C市财政局最终认定在评审因素中设置信用等级证书AAA级,实质上对企业在经营年限、注册资本、规模、效益等方面都有限制,如设置为加分项,对于中小企业、新企业等无法获得此类证书的实体构成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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