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来源:税政法规处
- 发布日期:2020-03-02 1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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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简要案情
2019年3月6日,X女士向C市A区财政局申请公开“根据国土新罚字〔2012〕第004号处罚文件,处罚内容第一条没收集体土地建筑物,该国有资产是如何处理以及资金去向”。2019年3月21 日,C市A区财政局向X女士邮寄送达《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补正告知书》,经X女士补正证据材料后,C市A区财政局于2019年4月16日作出《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告知书》,告知申请人“经依法延期并补正相关材料后,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你申请查询的上述信息,现将有关材料作为附件向你提供。”并编号为99的《C市A区财政局罚没、无主财物专用收据》作为该告知书附件。2019年4月25日,X女士以C市A区财政局仅提供无盖章签字的《C市A区财政局罚没、无主财物专用收据》,未告知申请人“该国有资产是如何处理以及资金去向”为由,向C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告知书,并责令其重新作出答复。
二、案情处置
2019年7月22日,C市财政局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认为C市A区财政局提供的《C市A区财政局罚没、无主财物专用收据》,与申请人信息公开申请所描述的“该国有资产是如何处理以及资金去向”内容不相符,且对于申请的政府信息是否存在、是否属于公开范围等没有进行明确告知,应属认定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决定撤销C市A区财政局作出的《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告知书》,责令其在法定期限内对X女士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作出答复。C市A区财政局以该信息不存在重新答复X女士。
三、案由评析
本案的焦点是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是否履行到位。
背景情况。C市财政局经调查发现,本案申请人要求公开的信息实际上并不存在。2012年,为确保作出行政处罚的国土部门在全省国土系统行政执法案卷检查合法,C市A区财政局根据区政府领导要求,统一向国土部门出具了相关收据。但实际上没有接受任何物资、权证,也没有做过后续处理。
法律分析。行政相对人X女士向C市A区财政局提出信息公开申请时,明确提出其所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该国有资产是如何处理以及资金去向”, C市A区财政局在向X女士公开信息时,仅提供了相关接收单据,既未告知X女士要求公开的相关信息,也未对于申请的政府信息是否存在、是否属于公开范围等没有进行明确告知。C市A区财政局的政府信息公开决定认定事实不清,并未按照《条例》的规定,准确、完整履行其政府信息公开的职责,因此C市财政局作出了撤销决定,责令被申请人重新答复。
延伸思考。同时,在调查过程中发现,A区财政局的接收行为也存在着严重错误。A区国土局是2012年6月1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A区财政局是5月30日出具的收款收据,也就是说,出具收款收据时处罚尚未作出,属于程序违法。另外,C市于2014年作出了明确规定,明确了对于非法占用集体土地上建建筑物的行为如何进行后续处理。A区国土和财政部门面临着被指认不作为的可能。
四、案理启示
政府信息公开旨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的重要制度。
切忌“答非所问”。本案中,由于不存在当事人要求的信息,行政机关提供了唯一资料,虽然表明了不遮掩、不造假的态度,但对案件无济于事,反而起了反面效果。被诉行政机关虽然从形式上作出了《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但并未依据申请人申请的内容向其公开,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并未履行到位,导致当事人不能从实质上获得其申请的相关政府信息,影响了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实现。本案通过撤销了行政机关作出的“文不对题”的信息公开答复意见,既保护了行政相对人对相关征收信息的获取,又促使行政机关加深对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理解和重视程度。
切忌“惟命是从”。正确处理行政命令与依法行政的关系。本案中,为确保作出行政处罚的国土部门在全省国土行政执法案卷检查合法,C市A区财政局根据区政府领导要求,统一向国土部门出具了相关收据。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不应该惟命是从,而是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严格履责,应坚持依法行政。如果行政命令难以完全拒绝,应该用法治思维和法律方式考虑,如何最小程度的避免法律风险。
切忌“只收不管”。对于接收的案件及相关权益,要做好后续监管,要定期对国有资产进行清点、盘查,对手头存在的未尽事宜进行跟踪处理。对于历史遗留问题,要排查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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