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来源:税政法规处
- 发布日期:2021-04-21 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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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2019年7月10日,M市文化馆委托M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舞台系统设备”采购项目发布招标公告。该项目于8月2日开标,中标单位为A公司,中标金额为1890万元。7月19日,B公司向M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出质疑,对质疑答复不满意,于8月15日向我局投诉。
投诉人投诉事项为:1、项目总负责人应具有教授级高级工程师职称并获得与舞台系统相关的国家级技术奖项,并将此作为评分标准不合理,与采购内容无关,具有排斥性。2、(1)评分标准中投标人具有中国演艺设备技术协会颁发的《演艺设备工程企业综合技术能力等级证书》专业灯光一级、专业音响一级、舞台机械二级证书及以上的得3分具有排他性,(2)投标人具有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得1分与项目无关,具有排他性,(3)投标人持有舞台系统相关的专利证书,每提供一项专利证书得1分属于将特定资格条件设置为评审因素,具有排他性。3、评分标准中2016年以来投标人承接的类似项目(指舞台机械、舞台灯光、舞台音响综合项目,必须三个专业齐全)业绩,要求投标人提供必须三个专业都含的业绩对投标人差别待遇,排斥投标人。
B公司请求:1、取消A公司的中标资格。2、取消本项目4月12日的开标结果,重新进行开标。
二、处理结果
M市财政局受理投诉后,依法对投诉事项进行了调查取证。经调查,采购人M市文化馆答称:1、该项目采购设备复杂且专业性强,有近300种产品,项目总预算金额达1980万元,包括了后期的相关安装调试等工作,为确保舞台系统的安全,负责本项目的相关人员其技术服务水平对项目最终质量有着非常关键性影响,因此,对项目总负责人具有一定的配备要求是合理的,必须的。2、中国演艺设备技术协会原为文化部主管的国家一级社会组织,在业内具有重要的引领作用,特别是文化部发布的一系列规范均委托中国演艺设备技术协会制定,中国演艺设备技术协会颁发的证书在业界也广受认可,且能对灯光、音响、舞台机械等多方面进行评定。而其他社会组织,如投诉人提到的中国音响行业协会已于2016年5月被中国社会组织网曝光为第七批山寨社团;中国电子音响行业协会主要管理影碟机、家庭影院等方面的产品,与该项目不符。第二个方面,该项目涉及后续安装,尤其是舞台系统设备中的舞台机械设备,安装调试涉及机械和电气部分,对机电安装技术水平要求高,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是机电安装技术水平的一个体现。第三个方面,该项目技术比较复杂,相关舞台系统专利证书可体现投标人相应能力,此非特定资格条件。3、业绩水平是投标人履约能力的一个重要体现,因该项目是灯光、音响、舞台机械等综合性项目,所以对类似项目有所要求,评分标准中规定不同金额的项目均可得分,并未排斥、限制中小企业。
M市财政局组织专家对投诉人的投诉事项进行了论证并出具了论证意见:采购人有权根据本项目的技术要求和实际情况提出相关要求,投诉人投诉事项中涉及的评分标准不具有唯一性、排他性。
M市财政局认为,投诉人投诉事项中涉及的评审因素并非特定的资格条件,系采购人针对本项目的实际需求设置的加分项,并非针对特定的投标人设置的加分项,并不具有唯一性和排他性。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驳回投诉人的投诉。
三、案由评析
本案的焦点在于判断招标文件的评分标准中相关评审因素,如专业职称、执业资质、技术能力等级证书、技术专利以及过往业绩是否构成唯一性和排他性。我们认为,要把握好三个原则,第一是适当性:本案采购的项目“舞台系统设备”并非单一的设备购买,包含了安装调试等技术服务。因此招标文件中“专业职称、执业资质、技术能力等级证书、技术专利”等是评估供应商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的重要依据,是根据采购项目的实际需要设定的,是适当的。第二是通用性,即评分标准中的“专业职称、执业资质、技术能力等级证书、技术专利”等证书必须是被行业普遍认可和采用的。第三是公平性。将同类项目业绩作为加分项,一定程度上是衡量供应商履约能力的体现,但要体现公平竞争的原则,不设置特定行业和特定合同金额业绩的限制。
四、案理启示
招标文件是规范整个招标过程,确定招投标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重要依据。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的质疑和投诉主要集中在招标文件中的排他性问题上。招标文件编写是否规范、准确,是否科学、严谨,直接影响整个招标工作的进度和成败。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在制作招标文件时力求规范,做到各项参数、指标符合通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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