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来源:税政法规处
- 发布日期:2021-04-21 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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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回放
S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受S市政法委委托,就其消防设备项目进行公开招标,该项目中标供应商为A公司。投标供应商X公司对中标结果进行质疑。交易中心发现中标供应商投标产品的具体参数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而专家在评审阶段未发现该问题。交易中心认为上述情况属于“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遂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交易中心将该项目废标处理。X公司对质疑结果不满,投诉至财政局。
二、案件处置
S市财政局受理投诉后,对相关事实进行了调查。首先,S市财政局查看了质疑及质疑回复,发现质疑函内容包括质疑事项和质疑请求,质疑事项主要为X公司根据中标清单公示的内容对比招标文件发现中标供应商投标产品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关于上述事项交易中心在质疑回复中进行了一一回复;质疑请求为要求第二名递延中标,交易中心未就该请求进行针对性答复,但交易中心告知了该项目作废标处理,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其次,S市财政局通知采购人和代理机构递交情况说明并依法调取、查阅了该项目的相关资料,包括委托协议、评标结果等,发现该项目评标委员会在评标完成后直接确定唯一合格的中标候选人成为中标供应商,并未对其他投标供应商进行中标候选人排序,故该项目不存在其他中标候选人。
针对投诉事项一,X公司提出交易中心质疑答复中未对请求事项进行答复,S市财政局认为上述请求无法律依据,交易中心已就质疑事项作了明确答复,虽未对质疑请求作一一答复,但已明确告知投诉人该项目作废标处理,重新开展采购活动。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针对投诉事项二,X公司提出交易中心质疑答复中未列明其适用的法律依据,因《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对质疑答复的内容有明确的规定。该投诉事项成立。
针对投诉事项三,X公司提出交易中心未说明废标理由并且废标行为无法律依据,S市财政局认为该项目交易中心在质疑处理期间发现中标人的产品未实质性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虽该项目投诉人X公司质疑事项成立且影响采购结果,但合格中标候选人只有一家,不存在从合格的中标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的情形,依法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交易中心在质疑答复里确实未说明废标理由和法律依据,投诉事项成立,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该项目应当依法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三、案由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中标人实际上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情况下,该项目应当废掉重新开展采购活动还是直接由第二名递延中标。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中涉及第二名递延中标的条款为《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结合《关于采购人是否有权顺延确定中标或成交供应商等问题的函》(财库便函〔2019〕154号)规定“政府采购活动或中标供应商不存在违法违规情形的,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实际情况,综合考虑递补供应商的经济性和效率等因素,自主确定是否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或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我们可以看到,满足递延中标主要有以下几个要件:1、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不存在违法违规情形;2、评审报告有推荐其他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3、采购人有自主权,可以选择顺延也可以选择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四、案理启示
通过本案的处理,我们总结以下几点经验:一是采购人应当加强主体责任,完善采购需求的制定;二是代理机构,无论是社会代理机构还是集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项目时应当加强政策法规的研究,提升自己应对各种质疑的能力;三是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在处理投诉时,要认真研究相关法律法规,特别是从立法的本意和细节角度入手;四是要做到办案程序合法合规杜绝程序瑕疵,对于质疑回复、投诉回复等,要结合相关请求做到尽量完整、全面;五是要做好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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