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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否违反财政收入票据规定的履职处理
  • 信息来源:税政法规处
  • 发布日期:2021-02-25 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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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案例回放

    2020924日,Y市财政局收到申请人张某关于“申请贵局对Y市某房地产有限公司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依法处理”的《履职申请书》,《履职申请书》载明,申请人购买了被投诉人Y市某房地产有限公司开发的房屋,并己缴纳了相应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但被投诉人并未向申请人出具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

    Y市财政局收到申请人的《履职申请书》后高度重视,因申请人申请内容不明确,于20201020日约谈申请人,请申请人对申请内容作进一步明确,经申请人和Y市财政局确认,申请人主要有三项请求:1、核实被投诉人是否依法交存申请人购买房屋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至专户;2、责令被投诉人向申请人开具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3、对被投诉人不依法开具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Y市财政局于2020113日至Y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了解到Y市区范围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缴纳主要适用Y市物价局、原Y市房产管理局《关于Y市物业管理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收取标准的通知》,在该文件指导下,Y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工作一直比较规范。

    同时,Y市财政局也了解到,Y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江苏省财政厅《关于江苏省财政票据统一归并改版的通知》还未完全执行到位,经Y市财政局要求,Y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承诺整改到位。

    2020115日,Y市财政局对被投诉人进行约谈,确认被投诉人已按要求及时交存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Y市区物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已向被投诉人开具相应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

    二、处理结果

    Y市财政局及时将调查取证情况向申请人进行反馈,在听取反馈情况后,申请人认为从Y市财政局了解的信息已经解答其疑惑、满足其诉求,决定撤回其履职申请。

    三、案例评析

    本案法律焦点在于被投诉人未向申请人开具住宅专项维资金是否构成违法。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专户管理银行、代收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售房单位应当出具由财政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但在本案中,被投诉人已按照Y 市物价局、Y市房产管理局《关于Y市物业管理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收取标准的通知》关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筹集办法的规定,按照应交总额的10%、90%分期交存申请人购买房屋所在楼栋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符合《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同时Y市区物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已向被投诉人开具相应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

    在本案中,在被投诉人已按地方合法有效规范性文件交存住房专项维修资金情况下,不宜认定其未开具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行为违法;相反,要求其重复开具专用票据显然无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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